索引号: | 152900000000033/2019-00622 | 发布机构: | 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旗本级 |
发文字号: | 额政办发〔2019〕20号 | 成文时间: | 2019-04-18 |
公文时效: |
关于《额济纳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解读
- 发布日期:2019-04-18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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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额济纳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修改的必要性
自2009年开始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以来,已建设并分配到户1404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大规模的建设和分配入住,在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的同时,有效的解决了低收入家庭和新市民的基本住房需求,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2017年审批发布《额济纳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统筹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经两年实施有效解决租售户不断增加,分配难、退出难、租金收缴难的问题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实施中也发现部分内容需要修改跟进,重新修改《额济纳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部分内容,修改后向相关单位征求反馈意见,并收到反馈意见,按意见内容进行修改调整。
二、起草文件的主要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第11号)
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
三、文件起草过程
根据旗人民政府法制办修改意见和11月2日我局向相关单位征求反馈意见,我局重新进行修订《额济纳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3月15日通过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多次修改完善后,经2019年第3次旗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该《额济纳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解读单位:额济纳旗住建局
信息来源:阿拉善额济纳旗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