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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33/2021-00361 发布机构: 阿拉善额济纳旗人民政府网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旗本级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1-04-25
公文时效:

《民法典》解读之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骂人侵权!

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平台的快速发展,人们张扬自我、宣泄情绪的渠道越来越多元化。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你的自由言论会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解读之在朋友圈骂人侵权!


故事简介

2019年9月,李某与张某因家庭宾馆住宿费中间差价引发矛盾,李某在好友约700人的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诽谤张某的语言,还贴出对方照片。2020年3月,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在朋友圈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内容至少保留10天。


公证员解答:张某在维权过程中,可以办理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3、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编辑:
信息来源:尹鑫公证法律服务直通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