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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3011767899N/2021-01139 发布机构: 额济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机构职能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1-09-10
公文时效:

额济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说明

第一条 根据阿拉善盟委、行署批准的《额济纳旗机构改革方案》(办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额济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盟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自治区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全旗相关规范性文件。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开发规划、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旗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旗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按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旗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假期制度。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落实自治区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区(回区)工作政策。按照规定权限负责部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政策,建立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机制。

(八)负责全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表彰奖励制度,依规综合管理全旗表彰奖励有关工作,承担评比达标表彰有关工作,根据授权依规承办以旗委、政府名义开展的旗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旗农牧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牧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依规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三)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全面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与旗教育体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旗教育体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旗教育体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四条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议、信息、安全、档案、机要、保密、车辆、政务公开和内部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信息化、办公自动化规划建设工作。综合协调各股室、局属单位重点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指导舆情监控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改革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全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协调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办理。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有关工作。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相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行风建设各项工作。承担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相关监督、考核、巡视巡察的整改有关工作。接受旗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贯彻落实自治区就业、社会保险基金(资金)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开展对就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资金)及局机关和所属单位预算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基金(资金)管理领域重大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旗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依规对企业(职工)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监管。负责基金预测预警工作。承担人社系统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

(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劳动工资股(旗表彰奖励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旗直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公开招聘有关工作。牵头推进全旗职称制度改革和资格评审工作,依规负责监督管理评审委员会等工作。负责全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落实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负责相关考试违纪人员处理。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推荐和培养、博士后管理、 留学人员管理服务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开发政策,编制人才开发目录,承担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开展区域人才交流与合作。   

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按规定权限承担旗本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资基金管理及人员工资确定、审核、备案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旗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退休审批有关工作。落实表彰奖励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开展工作。依规综合管理评比达标表彰有关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区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规划,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落实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政策。指导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师工作室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指导,调控和支付政策,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和工资决定机制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政策执行情况。

(三)社会保险股

贯彻落实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业)年金政策。组织实施自治区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落实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依规承担企事业单位职工特殊工种认定工作。依规承担旗本级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有关工作。承担旗本级企业年金方案的审核和备案管理工作。依规承担旗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工伤协议机构管理和工伤预防、康复、认定、鉴定政策。落实自治区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调整政策。落实工伤保险政策并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指导全旗工伤保险业务,依规承担旗本级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认定及职业病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工作。指导全旗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规承担全旗工伤人员及旗本级因病(非因工)人员劳动能力鉴定有关工作。承担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落实自治区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落实自治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

(四)劳动保障和就业促进股

拟订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公共就业服务管理。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贯彻执行就业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负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相关工作。拟订农牧民工工作相关综合性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指导、协调农牧民工信息工作。按规定权限协调指导人力资源市场招聘单位资格审核有关工作,协调指导职业介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审核发放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人员担保贷款审核发放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有关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政策,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落实劳动标准和特殊工时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假期制度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劳动派遭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和初审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劳务派遭机构。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劳动用工领域诚信、失信惩戒有关工作。拟订劳动保障监察、“治欠保支”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指导监察执法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依法查处督办劳动保障监察领域重大案件。依规负责用工单位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和劳动合同制度推行有关工作。

贯彻落实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指导监督劳动和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协调处理重大劳动和人事争议案件。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普法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普法依法治理等有关工作。负责机关信访工作。承担“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

第五条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25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胡杨街人社局办公楼

办公电话:0483-652190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  责  人:冯秀清

额济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四个二级的单位,办公地点与办公时间一致。

额济纳旗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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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李丽

额济纳旗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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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济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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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济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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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额济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