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3793647911M/2021-01175 | 发布机构: | 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1-09-17 | |
公文时效: |
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 发布日期:2021-09-17 16:06
- 浏览次数:
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备注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草原权属材料 | 1.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2.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3.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审批; 4.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许可; 5.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70公顷以下)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一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第十条,在他人承包或者使用的草原上采集草原野生植物的,应当征得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 | 苏木镇、嘎查村民委员会、草牧场承包者 | √ | √ | 行政许可 | |||
2 | 补偿协议 | 1.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2.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审批; 3.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许可; 4.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70公顷以下)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 | 嘎查村民委员会、草牧场承包者 | √ | √ | 行政许可 |
信息来源: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