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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30117681115/2022-01301 发布机构: 额济纳旗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2-11-01
公文时效:

额济纳旗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附件2
额济纳旗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编制单位(盖章):   额济纳旗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审核人(主要负责人):                         编制时间:20221030日              
序号权力类别权力事项设定依据及有关条款责任事项具体履职要求责任科室或单位责任领导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1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500kv以下)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正本)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4年7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下列行为必须经旗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一)在架空电力线路或者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超过四米高度的车辆、机械(含车辆、机械上的人员)和物体或者其最高点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小于相应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而通过架空电力线路。【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年)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内政发〔2019〕16号)
                  
1.受理责任:对提出申请的单位,核验其材料;不符合条件或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相关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致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3.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程序进行办理,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项目,向项目申请单位退回。
                  
1.受理责任:对提出申请的单位,核验其材料;不符合条件或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相关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致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3.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程序进行办理,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项目,向项目申请单位退回。
旗工信局潘军
2对石油管道企业和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检查监督检查【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8号令发布公布)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旗工信局潘军
3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煤炭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及技术标准实施检查;检查过程中,实事求是,注重收集证据和材料;允许被查单位解释申辩;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根据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煤炭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及技术标准实施检查;检查过程中,实事求是,注重收集证据和材料;允许被查单位解释申辩;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根据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旗工信局潘军
4对矿山(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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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其他权力(备案)【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8号令发布公布)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年)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19〕16号)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形式审查责任:受理备案登记的,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 3、确认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办结结果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备案应急预案以及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形式审查责任:受理备案登记的,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 3、确认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办结结果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备案应急预案以及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旗工信局潘军
6对油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其他权力(备案)【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8号令发布公布)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受理责任:对于提出备案申请的单位,核验其材料;不符合条件或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依据项目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备案相关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致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信息不一致、不完整的要进行修改补正。
3.对符合要求的备案项目,按程序进行办理,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项目,向项目申请单位退回。
                  
1.受理责任:对于提出备案申请的单位,核验其材料;不符合条件或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依据项目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备案相关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致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信息不一致、不完整的要进行修改补正。
3.对符合要求的备案项目,按程序进行办理,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项目,向项目申请单位退回。
旗工信局潘军
7电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其他权力(备案)【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88号)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受理责任:对于提出备案申请的单位,核验其材料;不符合条件或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依据项目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备案相关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致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信息不一致、不完整的要进行修改补正。
3.对符合要求的备案项目,按程序进行办理,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项目,向项目申请单位退回。
                  
1.受理责任:对于提出备案申请的单位,核验其材料;不符合条件或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依据项目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备案相关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致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信息不一致、不完整的要进行修改补正。
3.对符合要求的备案项目,按程序进行办理,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项目,向项目申请单位退回。
旗工信局潘军
填表说明:1.权力类别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监督检查、其他类型;2.不涉及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的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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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额济纳旗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