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权责清单
索引号: 111529230117681115/2022-01304 发布机构: 额济纳旗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2-11-01
公文时效:

额济纳旗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行政许可

额济纳旗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
填报单位:额济纳旗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序号事项编码事项名称权力类别设定依据办理基本流程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
1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500kv以下)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正本)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4年7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下列行为必须经旗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一)在架空电力线路或者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超过四米高度的车辆、机械(含车辆、机械上的人员)和物体或者其最高点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小于相应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而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年)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内政发〔2019〕16号)
受理→出件额旗工信局                  
1.受理责任:对提出申请的单位,核验其材料;不符合条件或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相关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致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3.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程序进行办理,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项目,向项目申请单位退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本)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编辑:
信息来源:额济纳旗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