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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30117681115/2022-01306 发布机构: 额济纳旗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2-11-01
公文时效:

额济纳旗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行政监督检查

额济纳旗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
填报单位:额济纳旗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序号事项编码事项名称权力类别设定依据办理基本流程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
1
拍卖业监督检查监督检查1.【部门规章】《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额旗工信局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拍卖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应当按保密规定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拍卖企业认为向管理机关报送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

2
家电维修服务业监督检查监督检查1.【部门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额旗工信局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旧电子产品销售、回收监督检查监督检查1.【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额旗工信局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
零售商促销行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1.【部门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额旗工信局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
洗染业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检查1.【部门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额旗工信局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
家庭服务业监督检查监督检查1.【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第11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额旗工信局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7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1.【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额旗工信局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认真核查企业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企业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
4.送达责任:将备案登记情况告知企业,并给企业出具备案登记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8
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1.【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额旗工信局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再生资源回收监督检查监督检查1.【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8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额旗工信局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0
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1.【部门规章】《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额旗工信局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1
报废汽车回收监督检查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发布,自2001年6月16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额旗工信局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不再具备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及时撤销有关证照的,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公司、鉴定评估公司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1.【部门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9月14日发布的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额旗工信局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3
对生产煤矿回采率进行不定期抽查监督检查1.【部门规章】《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12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煤矿回采率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额旗工信局1、监督检查责任:依法开展对生产煤矿回采率进行不定期抽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2、告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3、处理责任:对存在回采率达不到有关规定的、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煤矿,根据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八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对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正本)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额旗工信局1.告知责任:工业节能监察可以采用抽样监察或例行监察方式。抽样监察采取“双随机”抽查机制,抽样监察可以采取提前告知或者现场告知的方式,例行监察应当提前告知。提前告知和现场告知的监察都应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 2.监督检查责任: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可以采用书面监察或者现场监察的方式,对工业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工业节能监察机构不具有相应的检测能力与条件时,可以委托有条件的机构检测,不得向被检测单位收费。所需费用由工业节能监察机构承担。 3.复核责任:被监察单位对工业节能监察机构下达的节能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进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被监察单位。 4.结果处理责任: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予以整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5.投诉举报受理责任: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正本)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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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石油管道企业和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检查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8号令发布公布)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16
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煤炭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及技术标准实施检查;检查过程中,实事求是,注重收集证据和材料;允许被查单位解释申辩;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根据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在监督检查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不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监督检查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7
对矿山(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在监督检查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不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监督检查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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