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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30117681115/2022-01309 发布机构: 额济纳旗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2-11-01
公文时效:

额济纳旗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其他行政权力

额济纳旗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
填报单位:额济纳旗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序号事项编码事项名称权力类别设定依据办理基本流程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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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

其他权力(备案)1.【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额旗工信局1.受理责任:受理申报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责任:提交材料齐全后,就予以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做好事后监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其他权力(备案)【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8号令发布公布)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年)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内政发〔2019〕16号)
受理→审核→办结额旗工信局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形式审查责任:受理备案登记的,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 3、确认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办结结果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备案应急预案以及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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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油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其他权力(备案)【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8号令发布公布)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受理→审核→办结额旗工信局                  
1.受理责任:对于提出备案申请的单位,核验其材料;不符合条件或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依据项目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备案相关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致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信息不一致、不完整的要进行修改补正。
3.对符合要求的备案项目,按程序进行办理,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项目,向项目申请单位退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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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其他权力(备案)【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88号)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审核→办结额旗工信局                  
1.受理责任:对于提出备案申请的单位,核验其材料;不符合条件或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依据项目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备案相关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致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信息不一致、不完整的要进行修改补正。
3.对符合要求的备案项目,按程序进行办理,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项目,向项目申请单位退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五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工业用能单位商业秘密的;(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三)违法向工业用能单位收取费用的;(四)其他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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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备案其他权力(备案)【部门规章】《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9月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八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送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受理→审核→办结额旗工信局                  
1.受理责任:对于提出备案申请的单位,核验其材料;不符合条件或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依据项目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备案相关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致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信息不一致、不完整的要进行修改补正。
3.对符合要求的备案项目,按程序进行办理,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项目,向项目申请单位退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3、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4、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漏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守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八条

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一条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

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和条

5、《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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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额济纳旗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