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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3011767792B/2022-00731 发布机构: 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字号: 额政办发〔2022〕46号 成文时间: 2022-06-02
公文时效: 有效

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额济纳旗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旗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现将《额济纳旗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额济纳旗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6月2日           


附件:

 

额济纳旗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旗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家庭旅店)等营业场所外居民或暂住人员所居住的房屋。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转租给他人居住使用,并按照双方约定收取租赁费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安部门负责房屋租赁活动中治安管理及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

司法、市监、卫生、文化旅游等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证无照经营、合同违约等非法经营及破坏环境卫生、不文明等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房屋租赁活动中违章建筑、乱堆乱放、乱拉乱挂等行为。

应急、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租赁房屋(除小区楼房外)安装智能化门牌,在门牌上增加二维码,实现大数据管理。

住建部门负责制定住房租赁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房屋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明确租赁管理体制机制。

苏木镇、嘎查社区等基层组织做好本辖区内从事房屋租赁人员的登记、管理等网格化工作;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当事人矛盾协调化解和协助监督等工作。

税务、民政、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网格员负责做好摸底排查,登记造册等工作,并每半月更新一次信息,督促租赁当事人遵守住房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政策法规和房屋使用及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加强对住房租赁人员情况的日常巡查检查。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纳入嘎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嘎查、社区应当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和本旗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且建立管理档案,记录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具体情况,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苏木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转租的承租人。房屋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

房屋租赁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租赁双方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和排查登记工作。

房屋承租人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到社区、公安部门进行登记。承租人转租或者增加经常居住人员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在社区报备后办理相应手续。

房屋出租人应按照额济纳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要求,主动申领场所码,督促承租人扫码完成核验,查验并督促承租人定期提供核酸阴性证明,并主动向房屋所在地社区及网格员如实提供承租人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承租人的健康状况,发现承租人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其他明显不适症状的,房屋出租人要立即向房屋所在地社区报告,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责任,发生疫情未及时报告的,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第八条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房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

(四)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六)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市监、住建、消防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七)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

(九)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

(十)未申领场所码,制定疫情防控措施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房屋租赁活动中每个房间中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条 平房区或集中房屋租赁场所须在所在嘎查、社区单独登记备案,外来人员须在社区办理登记后进行租赁活动。出租房间达到5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档案(每半个月更新一次),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社区及公安部门备案。由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牵头,每年组织公安、消防、市监、卫生、住建等部门对出租房进行相关安全检查。

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多人集体宿舍。

第三章  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需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包括居住使用人)的姓名、来源地、职业、住所、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二)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赁期限和续租;

(六)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煤、通讯等费用的承担;

(八)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十)约定实际管理人及防火防盗防触电等安全事故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订立后3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及社区办理登记并在住建部门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备案时需提供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合法证件等相关内容。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房屋租金标准,由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以下(包含一年)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为一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标准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第四章 房屋转租

第十四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十六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房屋出租人将房屋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二)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三)未办理租赁房屋登记备案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四)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致使出租的房屋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五)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由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处罚。

(六)出租房屋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火灾隐患经消防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由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处罚。

(七)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八)租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等情况的,由住建、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九)司法、市监部门对合同纠纷或虚假合同、违规从事生产经营等行为进行查处。

(十)公安、卫生部门对履行防疫职责不到位,场所码使用不规范,不及时上报人员健康信息,存在隐报、瞒报等行为或承租人中有确诊病例,密接、次密接者发生在社区传播的,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租赁双方进行处罚。

(十一)综合执法部门对违章建筑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依据进行查处。

(十二)各相关部门按照监督检查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整治。如出现违反本办法或其它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由公安、卫生、自然资源、市监、住建、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据相适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或其它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或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追究部门及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额济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文件下载:额政办发〔2022〕46号 关于印发《额济纳旗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政策解读:《额济纳旗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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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