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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33/2022-00852 发布机构: 额济纳旗政务服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2-08-16
公文时效:

额济纳旗“免申即享”政策清单

序号政策名称政策内容政策文件责任单位咨询电话
1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2021年5月起工伤费率降低为基准工伤费率的50%,将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保单位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系统统
一配置参数执行(无文件)
额济纳旗社保中心
      
0483—6521540
2“三零、三省”服务2022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居民用户和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高压用户用电报装“三省”(省力、省时、省钱)服务。1.《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
2.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内能电力字[2020]662号)
额济纳供电公司95598
3延伸电网投资界面供电企业承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清洁能源供暖等电能替代工程至客户红线的配电设施投资建设;大中型企业客户,蒙西电网承担为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园区、重点项目供电的110千伏和220千伏输电线路、公用变电站间隔及电网改造工程投资建设,蒙东电网承担自治区级及以上各类园区项目红线外电网配套工程投资建设;2021年底前,城市地区160千瓦及以下、农村地区10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以低压电能表为投资分界点,供电企业承担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含计量装置)投资建设,分界点负荷侧受电设施由客户投资建设;2022年底前,“零投资”服务进一步拓展至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1.《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
2.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内能电力字[2020]662号)
4清理取消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2.《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72号)
5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四、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五、工业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条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六、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公布本省(区、市)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对个别县、市(区)基准地价末级地的平均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实低于《标准》的,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区、市)县级行政单元总数,按照总数小于50的不超过5%,其它不超过3%的原则,控制拟调整县、市(区)的数量,统筹组织测算、论证和平衡,提出明确意见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部备案后,可以按当地实际执行最低价标准。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与按行业分类小类认定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需一并报部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按《标准》执行。
  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掌握出让价格等土地供应信息。对违反最低价标准相关实施政策、低于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国土资发〔2009〕56号额济纳旗自然资源局丁琛鑫:13948011268
6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加快我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城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按照合并重复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的原则,现就我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范围
凡在自治区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设制设立的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应按本通知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四个级别分别计征。计征标准一般按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对无法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构筑物按工程总投资(不含设备购置)的一定比例征收。
征收标准视城市类别和城市土地地段情况确定,详见下表:
地段
城市类别 按建筑面积(元/m2) 按工程总投资比例(%)
 一级 二级
呼市、包头市 60 50 3.0
乌海市、赤峰市及县级市 40 30 2.5
旗县所在地城镇 20 2.0
建制镇 10 2.0
表中所列的一级地段是指城市中心地段,二级地段是指城市市中心以外的地段。
城市地段级别的划分,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具体划定。
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减收的项目和额度
(一)大学、中专、技校的校舍减收40%;
(二)党、政等行政机关、团体办公房减收30%;
(三)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公用设施减收30%;
(四)对自治区批准确定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以及城镇政府组织的集资合作建房、个人建房,地级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征收;县级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征收;旗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征收;其他建制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征收;
(五)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减收项目,按要求减收。
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免收的项目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和为残疾人服务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
(四)抗震、防灾工程、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
(五)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收项目。
五、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作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是城市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其他各项城建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征收费缴入同级国库,列收列支,专款专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必须持有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建设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建设工程可按投资情况分期缴纳,但必须出具分期缴纳保证书,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全部交清。逾期不交者,按每天2‰加收滞纳金。
(四)除了规定的减轻或免收项目以外,各地区不得乱开减收或免收的口子。对缴纳配套费确有困难者,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核定,报自治区建设厅、物价局批准,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后,方可实施减收或免收。自治区有关部门将定期对配套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
(五)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会商财政部门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六)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与检查,以确保配套费的足额征收和专款专用。
六、其他有关事宜
(一)本通知正式执行后,与城市道路、排水、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卫设施和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相关的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取消(包括某市设置的性质相同的其他项目,也同时取消)。少数确需保留的,应按现行审批程序,由自治区建设、物价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本通知从1999年2月1日起执行。涉及的收费规定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解释,涉及的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由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内政发〔1999〕12号苏和:13947491552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现就相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相关执收单位应当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做好信息联通。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同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市县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要将易地扶贫搬迁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人防部门,确保免征政策落实到位。
  三、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税[2019]53号   不动产登记中心白俊升:15248305272
8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 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经研究,决定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不动产登记机构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应当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承诺书样本见附件)的方式实施。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认真做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工作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应明确告知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并将告知内容纳入询问笔录,切实尽到告知义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清晰、准确公开政策及承诺书样本,特别是在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明显位置张贴、摆放宣传材料,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和下载。
三、切实强化小微企业告知承诺事项事后监管
做出书面承诺的企业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探索建立企业告知承诺信用制度,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充,将企业在告知承诺中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因虚假承诺产生其他法律责任的,由虚假承诺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的,自动适用新的标准,承诺书样式相应修改。
附件:
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doc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2021年1月7日
自然资登记函〔2021〕2 号)白俊升:15248305272
9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现就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四、不动产登记计费单位。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五、登记费缴纳。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六、做好政策衔接。已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按上述规定收费标准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原分部门制定的有关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收费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工本费标准,以及各地制定的其他有关土地、房屋登记资料查询、复制、证明的收费标准一律废止。
尚未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地区,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林权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仍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即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除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并收费。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6年12月6日
发改价格规〔20162559白俊升:15248305272
102021年度"企业稳岗返还"
按照国家人社部、自治区人社厅最新政策要求,稳岗返
还企业标准如下: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
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以上,
即 2020 年全年足额缴费(补缴欠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
还政策)。
3、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
率控制目标(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
超过参加职工总数的 20%(上年度裁员率=上年度企业领取
失业金人数/月均参保人数×100%)。
4、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5、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
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可查询“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
不予返还稳岗补贴。
6、企业财务管理规范、账户没有被冻结。
人社部发〔2021〕29号     
 内人社发〔2021〕9号      
 阿署人社发〔2021〕105号   
 阿就字〔2021〕54号          
旗就业服务中心(额济纳旗发展改革委员会、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额济纳旗分局、额济纳旗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国家税务总局额济纳旗分局、额济纳旗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额济纳旗就业服务中心、额济纳旗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18204837655
11关于实施为全区持证残疾人(0-59周岁)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政策的通知且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年龄范围在0-59周岁并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内人保财险发[2020]276号旗残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0483-6524852(旗残联)
12门诊慢病认定结果转移接续全面推行盟内门诊慢病“一地认定、盟内互认、凭表转移、及时审批”阿医保办发(2021)28号医保中心6523545  652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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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额济纳旗政务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