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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3011767792B/2022-01472 发布机构: 额济纳旗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旗文件
发文字号: 额政办发〔2022〕77号 成文时间: 2022-08-15
公文时效: 有效

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额济纳旗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坚决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统筹推进我旗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根据《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函》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指南》要求,特制定了《额济纳旗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并经额济纳旗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备案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额济纳旗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2022815    


附件

额济纳旗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旗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成效,加强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高效、稳定运行,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指南的通知》,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纳入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并已通过验收合格的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 农村牧区生活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实现稳定运行、水质达标、持续发挥效益的目标。

第四条 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高效、稳定运行,出水达到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要求。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区域内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的拨付。

第六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定采用的管理模式、统筹使用及监管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管和评估考核工作。

第七条 各嘎查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一)对管辖区的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负总责。组织研究决定运行维护管理的各项事务、设施管理人员的人选和补贴;

(二)定期检查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及设施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

(三)筹措资金,落实设施管理人员的补贴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维修,监管维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水质采样,配合各级各部门对本嘎查的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检查考核;

各嘎查主要负责人为污水处理设施主要责任人员。各嘎查应落实一名责任心较强懂基本维护技术的设施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杜绝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限制或间歇性运行。

第八条 设施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操作规程对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嘎查负责人报告;

(二)如遇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损坏时,及时维修。设施管理人员不能维修的应及时向嘎查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维修意见;

(三)负责处理设施的安保工作,防止设施被破坏或被盗;

(四)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第三方托管运行维护管理方式,委托有资质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对管辖区内的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章 管理工作基本制度

第十条 各苏木镇应建立35人组成的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督工作小组,建立相应制度、明确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并纳入村规民约。

各苏木镇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督工作小组应每季度检查各嘎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修管理情况,及时监督指导各嘎查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嘎查作为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直接运行管理单位,在苏木镇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设施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经过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业务培训;

(二)年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熟悉维护管理工作对象(包括设备、工艺等),熟悉维护方法和维护技术指标;

(四)能够认真负责做好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是进行维护管理的依据,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定专人保管,确保资料完整。要有以下资料:

(一)工程设施、施工、竣工资料和验收移交记录等;

(二)处理设施的说明书、图纸、维护手册;

(三)各种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定等;

(四)原始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

(五)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六)运行维护记录。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每年组织开展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本区域内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开展水质检测,对污水处理设施水质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所需经费报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将污水处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操作细则以及管网检修、设备操作的安全规程,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名单等上墙明示,并规范填写运行记录。

第十六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巡查,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主要包括以下维护内容:

(一)定期检查污水井、管道和污水收集沟渠,清理淤积物,保持管道和沟渠的过流通畅;

(二)每季度至少对格栅进行清渣一次,以保持格栅井的正常功能;

(三)每半年对调节池清淤一次,防止泥沙淤积造成水泵堵塞;

(四)每年对厌氧池清淤一次以防止污泥淤积。厌氧池作业时,应当先打开全部的检查井井盖强制通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入,防止发生窒息或中毒事故;

(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的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水泵、鼓风机等机电设备;

(六)及时清理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七)定期检查相关井盖以及各种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

第五章  养护经费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养护经费是指各级政府安排用于纳入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资金。

第十八条 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专项资金来源:上级预算资金、地方配套补助资金、嘎查自筹资金。

第十九条 各苏木镇应统筹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参照平均每年3万元左右(设施管理员补贴、电费、维修费等)。旗财政对考核合格的嘎查每年按1万元资金补助拨付,剩余资金由嘎查集体负担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养护经费补助实施细则,将上级补助资金(含旗政府)、苏木镇配套补助资金按照各行政村的污水处理模式、污水处理设施数、管网长度、接入户数等情况实行差别化补助或用于托管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各苏木镇应按照对各行政村的考核结果和补助实施细则负责拨付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养护经费。采用第三方托管运行维护管理方式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考核结果进行拨付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

第二十一条 旗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养护经费的审核拨付,监督资金规范使用。

第六章 维护管理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考核采取定期、不定期考核二种方式。

定期考核由旗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各苏木镇的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苏木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可参照设施运行情况、出水口水质达标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及台账完整情况来制定考核内容。

不定期考核由旗、苏木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因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运行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机电设备(包括电动机、水泵、风机等)被盗或者受到破坏的,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补齐或更换。

第二十五条 因排放不达标造成环境污染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额济纳旗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编辑:
信息来源: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