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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3011767880R/2022-00928 发布机构: 额济纳旗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人大建议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2-08-03
公文时效:

额济纳旗财政局对额济纳旗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第9号意见的答复

额财函﹝2022﹞19号

B类

额济纳旗第十八届人民代表郭铁及附议人张美玲、史利江、斯琴:

对你提出的“关于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由财政专款发放的建议”提案,现答复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内政发〔2011〕125号)、《阿拉善盟盟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文件规定:

1.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额度核定。

2.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执行其所聘职务(岗位)对应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由各单位申报人社局批准后按月随工资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3.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单位自主制定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4.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按上述规定,未要求财政部门列专款用于发放绩效工资;且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是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自主制定方案,根据考核结果适当拉开档次进行发放,而不是单列资金来强化教师队伍建设。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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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额济纳旗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