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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3011767944P/2023-00310 发布机构: 额济纳旗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3-03-06
公文时效:

《额济纳旗临时救助办法 》

额济纳旗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托底线、“救急难”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21〕38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予以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求助有门、救急救难;

     (二)应救尽救、适度救助;

     (三)公开公正、资源统筹;

     (四)制度衔接、及时高效;

     (五)政府救助、社会帮扶相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旗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各苏木镇(街道办)、民政、财政,公安、人社、住建、卫生健康、教体、医保、残联等部门组成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旗人民政府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保障全旗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旗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临时救助工作的政策完善和组织实施,做好日常监管工作。旗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民政部门的工作计划,做好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公安、人社、住建、卫生健康、教体、医保、残联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临时救助工作。

    苏木镇(街道办)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审批管理和资金发放、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嘎查(社区)受苏木镇(街道办)委托,配合做好对临时救助对象的排查,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困难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因教育、医疗、自然灾害、残疾、突发事故、人身伤害等其他特殊原因使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或因收入骤减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以及脱贫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有关规定的家庭或个。  

    (三)已纳入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虽无刚性支出,但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对象。

上述条件中基本生活困难是指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后自申请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内的收入低于低保边缘户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生活状况。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临时救助:

   (一)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

   (二)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参与邪教组织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因投资、理财、经营不善等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四)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救助的;

   (五)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六)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或应由)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七)有劳动能力且无特殊原因拒绝就业进行谋生的;

 (八)旗人民政府认定其它不予临时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七条  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延续时限等因素确定救助标准,统筹考虑本年度已经获得的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合理确定每个家庭及个人的救助标准,实行分类救助。原则上申请人以相同事由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不超过两次,根据救助对象遭遇困难的实际情况,采取“跟进救助”、“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标准

    1.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当年城乡低保月标准的1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含重性精神疾病,可分6类: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需要入院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当年城乡低保月标准的6倍予以基本生活救助。未能及时续缴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环卫、园林工人等其他困难群体,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当年城乡低保月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因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人员伤亡,交警部门确定无法找到责任人或因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当年城乡低保月标准的5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4.因人身伤害案件中民事赔偿部分被执行人确实无赔偿能力无法执行,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由申请人做出书面诚信承诺后,按照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程度,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当年城乡低保月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5.因探亲、旅游、务工等原因在本旗遭遇重大事故,疫情、身患疾病等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非本地户籍流动人口,可直接向旗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由旗民政部门按照基本生活困难程度,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当年城乡低保月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二)支出型困难救助对象标准

    6.因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以及其他严重传染病需要治疗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过高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按以下标准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当年城乡低保月标准的6倍-40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按照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当年城乡低保月标准的5倍-30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因病致贫按照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当年城乡低保月标准的4倍-20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7.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家庭基本生活困难无自救能力的,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在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家庭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后,按以下标准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本地当年城乡低保月标准的4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按照不低于本地当年城乡低保月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扣减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边缘对象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不低于本地当年城乡低保月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8.因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造成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在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家庭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后,按以下标准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本地当年城乡低保月标准的4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按照不低于本地当年城乡低保月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扣减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边缘对象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不低于本地当年城乡低保月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9.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不含研究生教育),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在综合考虑学生到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后,按以下标准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本地当年城乡低保月标准的4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按照不低于本地当年城乡低保月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扣减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边缘对象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不低于本地当年城乡低保月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10.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家庭收入骤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在综合考虑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费用、基本生活困难期限等因素后, 按以下标准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本地当年城乡低保月标准的4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按照不低于本地当年城乡低保月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扣减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边缘对象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不低于本地当年城乡低保月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11.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半年以上),造成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当年城乡低保月标准的4倍予以基本生活救助。

    12.无刚性支出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对象按不低于本地当年城乡低保月标准的5倍予以基本生活救助。

    13.无家庭共同生活人员,暂无生活来源,且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归正人员,按不低于本地当年城乡低保月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14.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及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期间需住院护理负担的护工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及社会捐赠后,剩余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第八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救助金额可突破一般救助标准,由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 “一事一议”研究审定,在“一事一议” 期间,苏木镇(街道办)可根据急难救助对象的标准先行救助。

    支出型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自负部分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困难家庭,及时实施特别救助,由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研究确定救助金额,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

    第九条 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和实物为主,以提供转介服务为辅。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临时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原则上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发放至救助对象个人帐户,确保救助金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苏木镇(街道办)应以转账的形式发放至救助对象银行账户,不得使用现金发放。

    (二)实物救助。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对于急难型对象,可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和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实物救助所需资金包含在救助对象核定的临时救助金中。对发放的衣物、食品和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苏木镇(街道办)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并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要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帐,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

    (三)转介服务。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临时救助资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四)服务类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提供必要的访视和照料服务,对有特殊需求的,提供生活指导、心理抚慰、社会融入等精神层面的救助服务。

    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申请。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力量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四章   申请、审核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交以下所需材料:

    (一)临时救助申请书;

    (二)家庭户籍成员、共同生活成员以及法定赡(扶、抚)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公安出具户籍信息);

    (三)重特大疾病致困者提供上年度以来旗级以上(包括旗级)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病历、医药费报销单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致困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五)因学致困者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学费缴纳票据;  

    (六)其他致困者视自身困难原因需提供的材料。

    同时,申请人对本人提供的家庭收入情况实行承诺,并签署《家庭收入、财产核对授权书》,《社会救助个人诚信告知书》。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补齐的所有规定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地户籍的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街道办)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嘎查(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苏木镇(街道办)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苏木镇(街道办)可先行受理。

    长期居住在额济纳旗的非本地户籍家庭或个人应向长期居住的苏木镇(街道办)提出申请。对非本苏木镇(街道办)户籍,但长期居住在本苏木镇(街道办)的家庭或个人的申请,由长期居住所在苏木镇(街道办)协助户籍所在苏木镇(街道办)进行受理,并提供申请人员的家庭基本情况,生活现状、收入(包括享受政策性补贴情况)以及支出等信息。

对因探亲、旅游、务工等原因在本旗遭遇重大事故,疫情、身患疾病等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非本地户籍流动人口,可不进行家庭经济核对直接向旗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由旗民政部门予以实施救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苏木镇(街道办)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要掌握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旗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苏木镇(街道办)、旗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居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各苏木镇(街道办)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工作,应由苏木镇(街道办)设立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旗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审核审批,包括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一般程序。苏木镇(街道办)正式受理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委托旗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经济核对,并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签的授权书以及所有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的调查核实。入户调查人员由苏木镇(街道办)和嘎查(社区)工作人员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户籍地的收入、财产和家庭成员状况及近期是否享受当地救助等情况,苏木镇(街道办)可通过旗民政部门委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旗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向苏木镇(街道办)反馈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

    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孤儿,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过家庭收入 、财产核对的,可将近期核对报告作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依据。

    苏木镇(街道办)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环节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审批意见。并及时在嘎查(社区)设置的公开栏及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对象作出审批决定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2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员或其委托人说明理由。

    对经批准后予以临时救助的困难对象,苏木镇(街道办)要按户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完善档案表格,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苏木镇(街道办)保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确保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内容一致。每月向旗民政部门反馈临时救助审批情况,提交社会救助对象花名册。

    (二)紧急程序。急难型救助对象在急难发生地提出救助申请,对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取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待急难情况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筹集资金:

   (一)自治区财政补助临时救助资金;

   (二)盟、旗财政部门按比例安排临时救助资金预算。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逐年增加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并形成自然增长机制;

  (三)社会捐助。

    第十四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慈善机构等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制度提供资金和物资援助。对其所提供的资助,纳入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统筹安排,作为临时救助资金的补充。

    第十五条 将政府财政投入、社会捐助资金及时纳入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应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六条 各苏木镇(街道办)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由旗民政部门通过旗级临时救助专项资金中下拨一定金额至苏木镇(街道办)账户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苏木镇(街道办)对所管辖区困难家庭实施临时救助。同时,鼓励苏木镇(街道办)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的渠道为临时救助基金筹资。

    旗民政部门可根据各苏木镇(街道办)临时救助备用金实际支出使用情况及资金申请,适时予以补充。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苏木镇(街道办)要及时提出申请,旗民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予以追加拨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十七条  旗民政、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和审计。对临时救助办法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抽查,防止临时救助工作中的随意性和其他不规范做法,确保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旗民政部门要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相关党纪法规严肃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旗民政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款物的同时,取消其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期间,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盟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额济纳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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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额济纳旗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