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3011768023N/2024-01038 | 发布机构: | 额济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4-07-10 | |
公文时效: |
额济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使用信息报告工作机制
- 发布日期:2024-07-10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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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二级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全盟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部署,进一步改进政府行政审批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推行在住建领域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检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筑市场准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工作事项中,落实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通过“信用中国”等网上平台和大厅自助服务区信用信息查询机等渠道获取相关信用信息,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使用信用报告。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应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三、对于未被列入失信名单的行政相对人,但在申请行政许可和政府集中采购中过程中发现其存在失信行为的,核实后及时报送盟信用服务平台。
四、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依法依规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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