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3011767944P/2021-00498 | 发布机构: | 额济纳旗民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机构职能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1-06-04 | |
公文时效: |
额济纳旗民政局机构职能
- 发布日期:2021-06-04 16:57
-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阿拉善盟委、行署批准的《额济纳旗机构改革方案》(办发〔2019〕3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额济纳旗民政局是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旗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盟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旗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措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政策,组织实施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贯彻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承担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七)组织实施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贯彻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按权限和职责承担福利彩票市场监管有关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工作职责。
(十三)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旗民政局应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服务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旗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相关政策,负责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负责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旗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旗民政局会同旗自然资源局依规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额济纳旗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旗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 5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2 名。
第五条 旗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12 月 30 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苏泊淖尔路与军民街交叉口(原老政府大楼)
办公电话:0483-6521926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 责 人:额日登乌拉
额济纳旗民政局下设2个二级单位,合署办公,办公地点和办公时间一致。
额济纳旗社会救助中心:
办公电话:0483-6520144;
负 责 人:格格布日勒;
额济纳旗养老服务中心:
办公电话:13948060278
负 责 人:黎宗珠;
信息来源:额济纳旗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