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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3011767792B/2022-00732 发布机构: 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发文字号: 额政办发〔2022〕47号 成文时间: 2022-06-02
公文时效: 有效

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额济纳旗家庭宾馆民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旗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现将《额济纳旗家庭宾馆民宿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额济纳旗家庭宾馆民宿管理办法(暂行)

2022年6月2日                  

附件:

额济纳旗家庭宾馆民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家庭宾馆民宿经营行为,落实 落细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提升家庭宾馆民宿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切实维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宾馆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宾馆民宿,是指以合法拥有的房屋为基本接待单位,以住宿旅客为接待对象,以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小型旅游住宿接待设施,包括城乡居民和各景区自有房屋、蒙古包、木屋、房车、贝壳房等,以及提供的自驾车或房车宿营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额济纳旗行政区域内家庭宾馆民宿和宿营地的开办、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家庭宾馆民宿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宾馆民宿法人为经营管理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人,家庭宾馆民宿所在地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履行辖区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负行业监管职责。 

第六条家庭宾馆民宿经营者应具有房屋合法权(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具备一定的接待旅客硬件设施。房屋应当装修良好,通风、照明条件良好;符合卫生防疫要求;配备必要的生活用品、生活服务设施和消毒消杀用品。

第七条旗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委托家庭宾馆民宿备案程序,并通过网络、广播、电视等平台广泛宣传。

第八条额济纳旗家庭宾馆民宿申办者须在第三方开发民宿备案平台进行电子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包括:家庭宾馆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接待能力、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家庭宾馆民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家庭宾馆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提供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还应当在第三方开发民宿备案平台上提供食品经营许可凭证。申办者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向所在苏木镇报备。备案登记信息由市监、公安、卫健、文旅等部门共享,由市监局牵头并进行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旗家庭宾馆民宿协会发放额济纳旗家庭宾馆民宿统一标识。

第九条 审核通过后民宿经营者必须到家庭宾馆民宿协会申请领取疫情防控场所二维码、旅游服务行业标准、游客文明旅游须知、额济纳旗旅游宣传册,方可进行接待游客等经营行为。

第十条 各苏木镇负责辖区内民宿落实“阿拉善健康宝”场所码、健康码、行程码扫码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社区网格员和包联单位负责宣传督促辖区内民宿落实“阿拉善健康宝”场所码、健康码、行程码的扫码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待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后,申办者向家庭宾馆协会登记核准备案入会,并鼓励入驻“胡杨宿”智慧民宿平台。

第十二条 家庭宾馆民宿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第十三条经营者须将家庭宾馆民宿标牌、疫情防控场所码、各类许可证书、《旅客文明旅游须知》等置于房间醒目位置,以便旅客识别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按经营范围合法经营,依法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制定入住登记台账。民宿经营者为民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合理定价,须在醒目处设立客房价格明码标价公示牌,向游客公开价格,不得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鼓励民宿家庭宾馆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经营者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市监、公安、卫生、消防、发改、文旅等部门组织的有关知识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民宿经营者应督促游客扫描场所码登记,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严格落实卫生防疫防控工作,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消费者健康。

第十九条家庭宾馆民宿信息全部在相关网站平台公布,接受游客预订。

第二十条建立额济纳旗民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盟关于民宿管理的法规、规章,旗市监局、公安局、卫健委、文旅局为家庭宾馆民宿的主管部门,对家庭宾馆民宿的安全、卫生与服务质量达标情况实行日常检查,规范和引导家庭宾馆民宿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各苏木镇、嘎查、社区履行属地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家庭宾馆民宿的监管,发现没有备案经营家庭宾馆民宿、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扫码登记不规范等情况,应立即向相关部门举报,由相关职能部门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规范家庭宾馆民宿经营行为,对民宿投诉的事项,要按照职责调查处理并答复。监督家庭宾馆民宿合理定价、明码标价。

第二十三条旗公安局指导家庭宾馆民宿经营者安装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负责家庭宾馆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巡查工作,对家庭宾馆民宿进行治安排查和人员信息统计,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落实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旗卫生健康委负责家庭宾馆民宿卫生监督管理,做好家庭宾馆民宿经营场所疫情防控措施指导。

第二十五条旗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牵头制定家庭宾馆民宿相关服务标准,指导开展家庭宾馆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统筹开展家庭宾馆民宿等级评定工作,开展家庭宾馆民宿产品推介活动,根据扫描场所码信息后台数据适时掌握民宿游客数量。

第二十六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指导和推动制定家庭宾馆民宿的设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要求。

第二十七条旗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对家庭宾馆民宿经营者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建立日常监管机制,指导开展家庭宾馆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家庭宾馆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家庭宾馆民宿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价格的监测。

第二十九条旗文旅投公司负责成立家庭宾馆民宿协会,做好会员登记,规范民宿行业自律,鼓励家庭宾馆民宿经营者加入“胡杨宿”智慧民宿平台,对加入“胡杨宿”智慧民宿平台的,优先通过平台进行宣传和营销;将领取标识牌的家庭宾馆民宿经营者姓名、经营详址、经营场所面积等信息通过相关网站定期公布。

第三十条 由旗市监局、公安局、卫健委、文旅广电局牵头,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发改委、住建局、应急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同做好家庭宾馆民宿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每年在旅游旺季前对家庭宾馆民宿进行专项检查,如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一条 相关单位发现家庭宾馆民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旗文化旅游广电局调查核实后,在公布的家庭宾馆民宿名录进行取缔备注,并向社会公布。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二)违反诚信经营原则并拒不整改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并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二条家庭宾馆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家庭宾馆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疫情等情况时,家庭宾馆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客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执行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家庭宾馆民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在家庭宾馆民宿名录进行备注,向社会公布。

(一)未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实名登记或扫码登记,发现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营销行为,连续发生游客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经检查发现有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问题,限期未整改的;

(四)设置侵害旅客隐私的设备或从事影响旅客安宁的行为;

(五)拒绝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六)存在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等行为的;

(七)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家庭宾馆民宿经营者发现游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一)有危害国家安全嫌疑的;

(二)携带枪械、危险物品或其它违禁物品者的;

(三)涉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嫌疑的;

(四)有自杀迹象或死亡的;

(五)有喧哗、聚赌或者其他妨害公众安宁、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行为,不听劝阻的;

(六)未携带身份证明文件或拒绝住宿登记而强行要求住宿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应当告知公安机关事项的。

第三十六条 严厉打击无申请备案程序擅自经营家庭宾馆民宿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畅通举报奖励渠道,对举报者经查实后进行奖励。涉及公职人员一律移交旗纪委监委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各相关部门对家庭宾馆民宿监管缺失或履职不到位的,由旗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开展家庭宾馆民宿经营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家庭宾馆民宿备案,逾期不进行备案视为非法经营。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文件下载:额政办发〔2022〕 47号 关于印发《额济纳旗家庭宾馆民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docx

政策解读:《额济纳旗家庭宾馆民宿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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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