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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3011767880R/2022-00949 发布机构: 额济纳旗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2-08-22
公文时效:

额济纳旗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防范地方组织的业务风险,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健康发展,有效服务我旗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额济纳旗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地方金融组织,包括依法在我旗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条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规范高效、创新发展的原则,促进金融与经济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第三条 依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旗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旗金融办)是我旗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部门,负责全旗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四条 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流程包括申报、初审、复审、批准等。新设立地方金融组织申报材料应由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及盟金融办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一)申报。新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发起人或出资人,向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提交设立申请。

(二)初审。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收到新设立地方金融组织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确认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下达《关于**** 公司****事项申请材料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关于设立****公司的请示》《**** 公司设立审批表》同公司申报材料、承诺承担处置风险责任承诺书一并报送盟金融办。

(三)复审。盟金融办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复审,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下达《关于**** 公司****事项申请材料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关于设立****公司的请示》《**** 公司设立审批表》同公司申报材料、承诺承担处置风险责任承诺书一并报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批准。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新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应自批复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未申领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五)检查验收。新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按照规定时限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向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申请现场检查,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在完成现场检查和约谈高管等工作后,出具验收报告。现场检查通过后,盟金融办将《验收报告》和开业材料(包括公司开业申请、公司章程、人员花名册、现场检查照片、验资报告等)复审后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三章  变 更


第五条 地方金融组织申报材料应由旗区地方金融工作金融机构、盟金融办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一)申请。地方金融组织向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报送变更申报材料。

(二)初审。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收到地方金融组织的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确认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下达《关于**** 公司****事项申请材料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出具《关于**** 公司(变更事项)的请示》《**** 公司变更审批表》同公司变更申报材料、承诺承担处置风险责任承诺书一并报送盟金融办。

(三)复审。盟金融办对变更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复审,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下达《关于**** 公司****事项申请材料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出具《关于****公司(变更事项)的请示》《**** 公司变更审批表》同公司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批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变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五)检查验收。地方金融组织向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申请现场检查,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完成现场检查和约谈高管等工作后,出具验收报告。盟金融办复审后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六条 变更的备案办理流程包括备案报告、现场检查、上报备案函等。

(一)备案报告。地方金融组织向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递交备案报告。

(二)现场检查。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自受理地方金融组织变更备案事项后,要对其进行现场检查、高管约谈等工作,确保备案事项符合有关要求,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符合要求并准予备案的,出具备案函上报盟金融办;不符合要求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三)上报备案函。盟金融办对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符合备案条件的,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报备案函。


第四章  终 止


第七条 地方金融组织的终止包括主动申请注销和依法行政撤销。

(一)地方金融组织主动申请注销。

1.申请。地方金融组织向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报送注销申报材料。

2.初审。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收到地方金融组织注销材料后进行初审,确认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下达《关于**** 公司****事项申请材料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出具《关于注销****公司的请示》《**** 公司注销审批表》同公司注销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盟金融办。

3.复审。盟金融办对注销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复审,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下达《关于**** 公司****事项申请材料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出具《关于注销****公司的请示》《**** 公司注销审批表》同公司注销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4.批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注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依法行政撤销。地方金融组织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出具撤销的请示,并说明予以撤销经营许可的原因和理由。盟金融办复审后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并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现场检查


第八条 盟金融办、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依法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实施现场检查。盟金融办对地方金融组织每年进行1次现场检查。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对辖区地方金融组织每季度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现场检查工作报告上报盟金融办备案;对存在问题的地方金融组织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九条 在开展现场检查前,地方金融组织应自查。根据公司治理情况、合规经营情况、违反禁止性规定情况、接受监管情况等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上报盟金融办、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作为现场检查的依据。

第十条 盟金融办、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可以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 盟金融办及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采取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互查的工作方式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时成立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内容。

(一)公司治理情况。公司概况、分支机构设置、高级管理人员、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情况。重点检查管理制度是否完备,财务管理是否规范、信息披露是否规范、重大风险的预警、防范和处置以及股东履行管理和规范义务等情况。

(二)规范经营情况。重点检查业务开展及风险管理情况、资产管理比例、资金运用情况、准备金管理等;扶持中小微企业、涉农涉企情况;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情况等。

(三)违反禁止性规定情况。重点检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放贷款、非法发行有价证券、非法对外融资;非法高利放贷,暴力催收贷款;以广告、公开劝诱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或者超出法定数量的特定对象开展资金募集宣传;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保收益、无风险等保证性承诺;以其他方式进行的非法金融活动等。

(四)接受监管情况。配合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其他监管工作等情况。重点检查监管信息报送、重大变更事项的审批备案和重大案件报告等情况。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程序。

(一)送达通知。盟金融办及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检查对象、检查时间、范围及所需材料,提前3个工作日将《现场检查通知》送达检查对象。

(二)准备材料。检查对象需按《现场检查通知》中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及复印件,保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方式。检查人员按职责分工,采取查阅资料、审查账册、询问股东、高管和员工并抽访客户,检查相关的数据管理系统及电子设备等,认真做好《现场检查作业记录》,并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二)签发《现场检查签证单》。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整理形成《现场检查签证单》,就有关问题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评价结论交换意见,若检查对象对检查出的问题无异议,由检查对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在《现场检查签证单》上签具无异议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检查对象如有异议,当面向检查组反馈,双方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字并加盖公章。检查对象仍有其他补充意见的,应在现场检查约谈后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组反馈书面意见。检查组应当对检查对象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充分吸纳检查对象的合理意见。检查对象逾期未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形成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结束后,旗区金融工作机构将现场检查报告上报盟金融办备案;盟金融办根据检查情况、旗区检查情况整理形成《现场检查报告》并以正式文件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处理。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盟金融办及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涉及行政处罚的,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按有关规定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或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涉嫌违法犯罪的, 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非现场监管


第十八条 非现场监管是指盟金融办、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通过收集地方金融组织及行业整体的报表数据、经营管理情况和其它内外部资料等信息,对地方金融组织及行业整体风险进行分析、作出评价,采取相应措施的持续性监管过程。

第十九条 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报送与使用、监管措施四个阶段。

第二十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报送的报表种类包括月报、季报及年度决算报表。

第二十一条 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月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的4日(节假日顺延),年度决算报表、年度发展和监管报告于每年的1月31日前报送盟金融办;盟金融办月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的10日(节假日顺延)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年度决算报表、年度发展和监管报告于每年的2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盟金融办、旗区金融工作机构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情况撰写年度发展与监管报告,判断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提出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非现场监管应当重点关注地方金融组织的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公司治理状况、内部控制状况、风险管理能力、业务运行情况、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指标和投资状况等。

第二十四条 地方金融组织出现重大风险、异常变动、突发事件等情况,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应当分析原因,及时处置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并按照有关重大风险报告制度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盟金融办报告。


第七章  年度考评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盟金融办统一部署开展全盟地方金融组织的年度考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地方金融组织自查,准备年度考评的相关材料及年度考评工作报告,于每年的1月15日前上报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对地方金融组织上报的年度考评材料初审,对考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撰写辖区内地方金融组织年度考评报告,年度考评报告及年度考评材料于每年1月31日上报盟金融办。

第二十八条 盟金融办负责组织对全盟地方金融组织的年度考评工作,对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上报的初评意见及考评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盟金融办撰写年度考评报告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年度考评工作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

第三十条 地方金融组织的年度考评结果将作为享受各类优惠政策、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增资扩股、外援融资、开办新业务等事项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  自我规范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第三十二条 盟金融办、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对检查情况采取公示、通报等方式进行公开发布。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布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十三条  盟金融办、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以及风险防范与处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不予处理的;

(三)泄露在监督管理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和自治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政策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细则.pdf

额旗金融办2022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pdf



编辑:
信息来源:额济纳旗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