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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济纳旗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

各旗直相关部门:

为全面提升全旗政务服务事项的准确性、权威性、及时性和可靠性,及时编制完善事项实施清单和要素内容,确保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现将《额济纳旗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行。

 

 

 

额济纳旗政务服务局

202347

 

额济纳旗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全旗政务服务事项的准确性、权威性、及时性和可靠性,及时编制完善事项实施清单和要素内容,建立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旗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实施机构),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布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机制。

第三条 本机制所称的政务服务事项,是指实施机构依法依规且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施的行使层级为本级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按照“应认领、尽认领”要求,实施机构对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下发的政务服务事项,及时认领事项目录,编制完善实施清单要素内容,并根据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动态调整。

实施机构要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的衔接汇报,及时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优化更新,确保同一事项线上线下同源、一致、准确、可用。

第五条 政务服务局是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机构,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的动态管理,及时对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报送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核。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六条 旗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流程优化再造,持续提升网办率、全程网办率、减跑动、减时限、减材料和即办件占比,及时组织实施机构编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清晰化指引,推进政务服务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三章 事项调整

第七条 实施机构对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新下发的行使层级为本级的政务服务事项,及时认领编制,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行使层级等要素内容。

第八条 对地方性法规设立的政务服务事项,按照业务对应原则,由旗级实施机构报上级业务部门编制基本目录,并做好认领实施。

政务服务事项全部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布实施,实施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政务服务事项,严禁私设许可、变相审批等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实施机关因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政务服务事项的,须请示上级业务部门同意后,报旗政务服务局审核。

第十条 因设定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已经废止或者修改,实施机关需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删除政务服务事项的,须请示上级业务部门同意后,由司法行政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取消依据合法性审核,以正式文件报旗政务服务局同意后,按政务服务事项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审核流程取消事项。

第十一条 负责权责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管理机构要对照政务服务事项及时动态调整,确保同一事项与政务服务事项要素内容保持一致。

第四章 实施清单调整

第十二条 对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新认领编制的政务服务事项,当日完成事项办理时限、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图、办件类型、办理地点、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办理形式、材料名称、收费依据、办理环节、常见问题解答等要素内容的填写完善。

第十三条 实施机构因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要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的要求,对标先进、争创一流,加大流程优化再造力度,不断提升网办率、全程网办率、减跑动、减材料、减时限和即办件占比。

第十六条 实施机构应当制定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办事指南,并在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统一摆放。

第五章 督查通报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事项和实施清单动态调整、优化更新工作纳入全旗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督查内容,由旗委旗政府督查考核办、旗政府办公室、旗政务服务中心、旗大数据中心对实施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第十八条 实施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和实施清单提供政务服务,违反本机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行政相对人办事造成影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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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额济纳旗政务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