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33/2016-00162 | 发布机构: | 额济纳旗民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字号: | 阿署办发〔2016〕74号 | 成文时间: | 2016-06-30 |
公文时效: | 失效 |
【转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9-01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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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经盟行署第7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阿拉善盟关于建 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阿拉善盟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 人生存发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 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35号)精神,结合全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 为导向,建立健全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 外生活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照护支出(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逐步提高标准。从残疾人最基本最迫
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标扩面,切实提升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
(二)坚持政策衔接,制度全面覆盖。注重与社会救助、社 会保障、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三)坚持公开公正,程序规范有序。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
(四)坚持自愿申请,保障责任共担。坚持残疾人自愿申请 补贴原则,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第三章 补贴对象范围
第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阿盟户籍、持有第 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旗(区)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阿盟户籍、持有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旗(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残疾人。
第六条 各地区之前政策中补贴对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最低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50元(600元/人/年),农村每人每月30元(360元/人/年)。
第八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42元(504元/人/年)。
第九条 有条件的旗(区)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 制定分档补贴标准,可以统一城乡残疾人补贴标准,可以提高补助标准。
第五章 政策衔接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十 一 条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 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十二条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十三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十四条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六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
(一)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苏木镇人民政府的民政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二)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三)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 本人近期1 寸彩色照片3张;
2. 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已享受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的,要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要同时提供有效低保证原件、复印件;
6.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四)填写《阿盟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见附表, 一式三份)。
第十六条 受理
街道办事处或苏木镇人民政府的民政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 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齐的,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一式两份,申请人一 份、街道办事处或苏木镇人民政府留一份),待材料补齐后,再 予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 齐全的及补齐材料的,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一份、街道办事处或苏木镇人民政府留一份)。
第十七条 初审
(一)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的初审工作,并要经过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嘎查)10个工作日的公示程序。
(二)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政府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旗 (区)残联审核;对初审不合格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审 核
旗(区)残联在7个工作日内对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政府报送的初审合格材料进行残疾人证有效性认定;将审核合格材料 报同级民政局审定,对审核不合格材料,书面说明原因退回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政府,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十九条 审批
旗(区)民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 对机制,对残联报送的审核合格材料、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等 进行审核,对涉及政策衔接的补贴对象进行身份核实;将审定合 格材料报同级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审定不合格材料,说明书面原因,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七章 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
第二十条 资金来源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自治区补贴50%,剩余部分盟、旗2:8匹配,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财政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
(一)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三)特殊情况下,残疾人两项补贴可以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
(四)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逐级呈报至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并列为各级资金检查重点,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信息共享。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 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列入各级 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 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残疾证 有效性和重度残疾条件认定工作,提供残疾人信息数据支持,从而保证全盟残疾人福利补贴政策的延续性。
第二十三条 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通报制度。各旗(区) 要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
(一)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
(二)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三)每个旗(区)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年复核率不得低于30%。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阿盟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阿盟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 日期 | 照片 | ||||
文化 程度 | 残疾 类别 | 残疾 等级 | 家庭人 口 | |||||
身份 证号 | 残疾人证 号(第二 代 ) | |||||||
户籍 类别 | 户籍所在街道 (苏木镇)、社 区(嘎查) | 本人联 系电话 | ||||||
社会保 障卡号 | ||||||||
家庭详 细地址 | ||||||||
监护人 姓名 | 监护人 与残疾 人关系 | 监护人 联系电 话 | ||||||
申请人 申请情 况 | 申请补贴类型(打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
已享受其他保障、福利及津贴、补贴情况说明: | ||||||||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街道办 事处或 苏木 (镇) 政府初 审意见 | 该残疾人符合 补贴条件,并于 年 月 日— 月 日 在 街道(苏木镇) 社区(嘎查)进行了公示,辖区居民未 提出异议。建议按照 标准,给予补贴。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
旗(区) 残联审 核意见 | 经审核,申请人残疾证真实有效,残疾等级符合认定条件,同意按照 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经 办 人 ( 签 字 ) : 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盖章) |
旗(区) 民政局 审批意 见 | 同意按照 补贴标准,自 年 月起每月给予 元补 贴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
变更情况登记 | |
变更理由及事项说明: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 |
变更理由及事项说明: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 |
变更理由及事项说明: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停止补贴发放情况登记 | |
停止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时间及原因说明: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
说明:1、户籍类别填“农业户"或“非农业户”;2、本表一式三份,街道办事处或苏木镇,旗 (区)残联、民政局各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