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3011767960D/2023-02339 | 发布机构: | 额济纳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3-09-18 | |
公文时效: |
关于印发《额济纳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9-18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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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济纳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控制和减少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旗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旗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创建国家卫生城镇重要内容并实行目标责任考核。财政局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旗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旗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职责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负责下列公共场所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
(一)机关单位负责对本机关以及所属单位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教体部门负责对所属各级各类学校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将吸烟危害内容纳入学生健康教育课程;
(三)卫健部门负责所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根据法定职责监管的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四)交通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五)文旅、教体部门分别负责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和星级宾馆酒店、旅游景点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六)工信、市监部门负责商场(超市)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七)工信部门负责餐饮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监部门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九)发改部门负责民航、铁路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十)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其管辖区域内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公益宣传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控烟环境。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定期免费播放或者刊登吸烟危害健康的公益性宣传广告,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学校应当将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活动。禁止在中小学周边经营烟草销售,烟草销售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学校、未成年人监护人对禁止未成年人吸烟负有监管责任。
控制吸烟宣传教育中应当包含倡导家庭无烟的内容。
第八条禁止在户外和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禁止广播、影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发布烟草(或变相烟草)广告。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积极创建并巩固无烟单位成果,应当将创建无烟环境纳入日常管理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带头履行控制吸烟义务。
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十条禁止吸烟场所包括:
(一)托幼机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等供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的室内外区域;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福利院、养老院的室内区域;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区域;
(四)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座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图书馆阅览室、档案馆(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七)金融、邮政、通信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和书店、商场(店)、超市的室内区域;
(八)各种公共场所电梯内区域;
(九)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瓶车、出租汽车、火车车体内及其等候和售票的室内区域;
(十)林场、林区、林地;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室内区域是指顶部遮蔽且有两面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梯间等。
大型活动根据需要,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第十一条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的固定吸烟室或者划定的固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有关吸烟设施和明显标识;
(三)与禁止吸烟场所有效分隔,并安装单独的通风、排风设施;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第十二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烟工作。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二)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劝阻他人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个人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可以向由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受理。
第十四条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对控制吸烟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额济纳旗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