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30117680664/2024-01733 | 发布机构: | 额济纳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文字号: | 额发改发〔2024〕203 号 | 成文时间: | 2024-11-2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额济纳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额济纳旗水务局额济纳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额济纳旗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11-26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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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济纳旗大漠供水公司:
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居民群众节约用水全过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894号)要求,建立健全我旗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现将《额济纳旗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认真做好全旗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工作。
附件:额济纳旗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额济纳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额济纳旗水务局
额济纳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26日
额济纳旗城镇非居民用水户
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立完善非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以保障非居民基本用水需求为前提,以改革非居民用水计价方式为抓手,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通过健全体制、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科学实施。综合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非居民用水习惯等因素,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保持非居民基本用水的价格相对稳定;对非基本用水要求,价格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二)公平负担。对超过基本用水的部分,按用水量阶梯式提高价格,多用水多负担。
(三)合理布局,稳步推进。立足于我旗用水结构,积极谋划,率先对重点行业及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加快完成“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改造,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扩大实施对象范围,循序渐进、全面推开。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暂不执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二)定额水量核定原则。额济纳旗大漠供水公司负责非居民用水定额的核定、调整,用水定额实行动态管理,按季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向用户公示。
用水定额核定分为定额法和统计法两种:
1.定额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DB15/T 385-2020)》,结合我旗非居民用水户实际及节水管理水平,核定用户每季的用水定额。定额法主要适用于国家、自治区或盟市发布有用水定额标准,且用水结构相对稳定、具备核定条件的用水。
2.统计法。依据用户前三年各季度加权平均(权重分别为前一年50%、前二年30%、前三年20%)用水量,结合我旗非居民用水户实际及节水管理水平,核定用户每季度的用水定额。统计法主要适用于国家、自治区,或盟市没有用水定额标准规定,或者用水结构不稳定、不具备定额法条件的用户。
用户因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调整用水定额的,应当持申请表、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到供水公司服务窗口办理用水定额调整手续。用户当季度未达到定额用水的情况,公司将剩余额度滚动累计至下个季度的定额用水,作为下个季度核定费用的依据,年底清零。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根据用水定额,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1.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原则上水量按三档划分,第一档水量基数为行业用水定额水量或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用水量,保证用水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水价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即7.50元/m³;第二档水量为超过行业用水定额水量或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用水量以上,超定额(计划)水量20%(含)以下,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一档水价的0.5倍,即11.25元/m³;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第二档水量部分,水价的加价标准不低于一档水价的1倍,即15.00元/m³。
2.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要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第一档水量基数为行业用水定额水量,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执行,即7.50元/m³;第二档水量为超定额(计划)水量20%(含20%)以内的用水,水价的加价标准不低于一档水价的1倍,即15.00元/m³;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第二档水量部分,水价的加价标准不低于一档水价的2倍,即22.5元/m³。
(四)加价项目和计费周期。
1.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按照基本供水价格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等附加。
2.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按照用户定额用水计划量,实行年度下达,分季度核算超用水量原则。用水单位季度内用水超出定额计划量,超用部分按超定额标准执行,超用水量不累计,下季度按正常季度量考核;季度内用水结余部分结转至下一季度合并使用;跨年度水量不累计、不结转。
3.根据供水企业取水量、日常供水承载量及用户总体用水需求,季度水量一般按照平均年使用原则;根据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需求可采取不平均使用原则。
(五)季度定额水量的增、减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增加用水户当季度的定额水量:
1.生产发展、规模扩大,产品结构或者用水性质发生变化导致用水量明显上升,造成超定额用水,且通过水平衡测试或落实各项节水措施的;
2.配合市政工程施工(供水、排水、电力、煤气、通信的管线和配套施工;市政绿化施工;公共设施施工;市政道路施工;轨道交通施工)造成超定额用水的;
3.因水表计量误差因素,造成用水户实际用水量与抄见水量不一致,导致超定额用水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扣减用水户下季度的定额水量:
1.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或者未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账,未按规定完成节水统计调查表,逾期不改正的,扣减20%以下季度定额水量;
2.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未按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逾期不改正的,扣减20%以下季度定额水量:
3.未按规定使用节水型的产品或者未安装节水、防溢装置及集中洗车未使用节水洗车设备的,扣减20%以下季度定额水量;
前款规定扣减20%以下季度定额水量的,可根据用水户用水的具体情况,按照3%幅度递增;数项扣减的,合计幅度不大于20%。
(六)定额水量的核定、考核与告知。供水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核定出用水户年度用水定额、并根据用水户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将定额用水量平均分解到四个季度,书面告知用水户向社会公示。
供水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三个月25日前核算出本季度定额税率超用情况并告知用水户,用水户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就超用水量是否提出异议做出书面回复。
(七)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收付。供水企业应当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超定额水量的用水户超用情况进行统计,于次月5日前根据超用水量核算出累进加价水费,并向用水户发送缴费通知单,用水户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向供水企业支付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八)统计报表要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报送报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收支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给旗价格主管部门和城镇公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九)用水计量要求。供水企业应当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提升智能远传计量数据比例,提高用水计量的及时性,加强对水表和流量计等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按时、准确抄见用水户水表。如发生表位堆埋、水表故障等不能抄见的,应当在抄表状态栏中给予说明。
对供水企业抄表的日差问题,可采取日均水量乘以核定周期天数的计算方式予以校正。
(十)超定额加价水费用途。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不得用于供水企业日常开支或人员工资奖金等支出。
(十一)单独记账与公开。供水企业应当对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单独记账,并在其年度成本信息公开中加以说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实施时间安排。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按规定的加价标准向用户加征水费。
(二)推进价格成本监审和信息公开。在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对供水企业价格成本监审的常态化管理,进一步健全供水企业信息披露机制,继续推进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公开,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和程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配套措施。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地区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