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152923683408485f/2024-00631 | 发布机构: | 额济纳旗城市管理执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4-05-07 | |
公文时效: |
关于开展流浪狗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4-05-07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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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流浪狗管理,防止鼠疫、狂犬病等传染病的传播,保障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改善城镇环境卫生,营造一个安全舒适、文明宜居的生活环境,额济纳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特此开展流浪狗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镇区范围内饲养犬只(包括土狗、宠物狗等)一律施行拴养或圈养,禁止散养。
二、养犬人饲养犬只期间,应及时到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并定期检疫。对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应及时到动物防疫机构对其进行检疫;对确诊狂犬病的犬只,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养犬人应文明养犬。携犬出行应为犬只束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自带洁具,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牵领,同时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儿童。
四、养犬人饲养犬只期间,不得放任犬只破坏环境卫生或公共设施;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除警犬、导盲犬等工作犬只外,不得携犬进入商铺、餐馆、学校、医院、展览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同时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对犬类经营,开办犬类养殖场及犬类服务的经营机构,应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对非法设立犬类养殖场,大型犬、烈性犬交易市场等经营行为的个人和经营机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旗城管局将不定期开展流浪狗专项整治行动。对流窜在街头的流浪狗施行统一规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凡未施行圈养、栓养、外出未牵引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狗。
八、广大群众应积极配合旗城管局开展流浪狗专项整治行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进行妨碍。针对阻碍、干扰流浪狗整治行动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将进行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额济纳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