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3MB16229445/2024-01701 | 发布机构: | 额济纳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4-07-01 | |
公文时效: |
额济纳旗政务服务中心延时办服务制度
- 发布日期:2024-07-01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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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为企业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提升窗口服务水平,规范延时服务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服务中心提供“早晚弹性办”“午休不间断”“周末不休息”延时服务举措。根据企业群众办事需求,主动延长服务时间,落实“周末不休息”延时服务,周末延时服务时间统一为周六、日上午9:00-12:00,无人预约也开展周末延时服务。
第三条 延时服务的范围
(一)窗口人员为政务服务对象办理有关事项过程中到达下班时间时,当即能够办结的,必须延时办理完毕;
(二)应政务服务对象要求而延长办公时间的服务;
(三)服务对象情况紧急、要求紧迫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延时服务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延时服务既可由政务服务对象提出,也可由窗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出。
第五条 相关要求
(一)政务服务相对人提出需要延时服务的要求后,窗口不得拒绝提供延时服务,工作人员因故确实不能提供延时服务的,应向窗口首席代表报告,并由首席代表另行安排人员提供延时服务;
(二)窗口在提供延时服务中,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法律法规规定收费以外的费用;
(三)延时服务期间,工作人员应当公平、公正,遵守法规法纪,遵守服务承诺制,对办事人员提出的咨询,耐心,细致地给予答复,暂时不能答复的,应做好登记,并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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