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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3011768103A/2024-01042 发布机构: 额济纳旗交通运输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依法行政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4-07-11
公文时效:

额济纳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人:额济纳旗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魏军,住所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

受托人:额济纳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唐顺天, 住所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额济纳旗交通运输局委托额济纳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额济纳旗行政区域内有关交通运输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事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委托人行政执法职权中的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国家公路水路运输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地方性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参与拟定全旗公路水路运输事业发展相关规划

(二)行使农村牧区公路路政、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超限超载运输,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三)研究制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权限内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负责权限内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全旗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完成额济纳旗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业务。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行政、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等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受托人发现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权

受托人发现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扣押物品中止车辆运行责令暂停行驶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强制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人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人责任

1. 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 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 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5. 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2年。

202311日至202511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人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送额济纳旗司法局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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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额济纳旗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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