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通知公告
索引号: 111529230117681115/2024-01308 发布机构: 额济纳旗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4-08-28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及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法合理运行,避免行政权力滥用,进一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的实施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的运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各级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危害程度等方面的具体情节,在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不同等次时应当遵守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统一规则和形式组织编制,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五条裁量权基准》的适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适用的裁量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当;

(二)公平公正。情节基本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或者相近的裁量幅度;

(三)程序正当。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救济权;

(四)综合裁量。对违法行为的主观、客观原因和具体情节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需要适用的裁量幅度;

(五)有利于当事人。适用的法律规范存在冲突时,除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法律规范;(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审慎处罚,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处罚幅度应相同或相近。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相关因素进行裁量:


(一)主观恶意程度;

(二)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发生频率;

(四)当事人的悔过表现、采取的措施及改正效果。

第八条从轻处罚,是指在《裁量权基准》规定的相应等次处罚金额内选择适用较低的罚款金额。减轻处罚,是指在《裁量权基准》规定的最低裁量等次以下予以行政处罚。

第九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二)妨碍、阻挠、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告诫、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伪造、藏匿、销毁有关违法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从重处罚,是指在《裁量权基准》规定的相应等次的处罚金额内选择适用较高的罚款金额或者顶格处罚。

第十一条针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除罚款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按照《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除法律规范另有规定外,改正期限根据改正的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

第十三条除法律规范另有规定外,责令停业整顿的期限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坚持审慎宽容原则。

第十四条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扣除需要退赔的费用。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十六条《裁量权基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其他执法部门以同一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裁量权基准》中,“以上”“以”包含本数,“以下”除法律规定的自然包含本数、最高档的“以”包含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规则和《裁量权基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
信息来源:
[全文下载]附件下载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