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301176820XG/2024-01818 | 发布机构: | 额济纳旗自然资源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4-09-03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关于矿产资源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制度
- 发布日期:2024-09-18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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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关于矿产资源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化,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效率,规范阿拉善盟矿产资源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激励守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阿拉善盟矿产资源领域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包括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标准、等级确定、分类管理、信息公示、信用修复、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本通知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实施勘查开采、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其执行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信用情况。根据我局相关监管职责,将行使的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统一进行归集公示,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条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归集本领域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依据本制度对市场主体作出信用等级评定,并据此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第五条信用等级认定是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根据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其他专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结合联合奖惩信 息等进行综合评价,并认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等级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六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要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对市场主体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一)A级信用:信用优良的市场主体,指市场主体在上一年度,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失信行为。
(二)B级信用:一般失信的市场主体,指市场主体有下列一般失信行为之一的:
(1)采矿权人违反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或被处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违法违规行为;
(2)矿业权人违反合同约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积极改正的。
( 三 )C级信用:较重失信的市场主体,指市场主体有下列较重失信行为之一的:
(1)截至年度信息填报结束之日,矿业权人未按规定公示年度信息的;
(2)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矿业权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矿业权人违反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被处以停产整顿的违法违规行为。
( 四 )D级信用: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指市场主体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
(1)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公示信息的;
(2)矿业权人违反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刑法,被处以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的;
(3)法定代表人因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4)市场主体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
其中,B、C级信用主体纳入失信信息名单,D级信用主体纳入失信异常名单。
第七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及时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证据充分。失信信息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处理、谁采集”的原则进行采集。信息采集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行政处罚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信用信息;
(二)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抽查、专项检查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
(三)市场主体被举报、信访、投诉违反矿产资源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经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调查属实的;
(四)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法院判决。
第八条承办单位收集到信用信息后,按照信用分级认定标准,提出认定意见,附认定理由和依据,经集体会审认定信用等级,向市场主体送达《拟纳入失信(异常)名单告知书》。市场主体应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无异议。对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信用信息,依法向市场主体送达《纳入失信(异常)名单告知书》。
第九条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拟纳入失信(异常)名单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供申辩材料,说明理由和依据。失信行为认定发起部门审核确认市场主体的陈述申辩理由是否成立,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书面告知市场主体。
第十条承办单位应在信用分级分类认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分级分类认定情况在自然资源官网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被列入失信信息名单的市场主体,满足最低公示期3个月后,如积极纠错,或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可以向承办单位提报书面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如积极落实整改要求,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的,由市场主体向承办单位提交书面撤销申请和相关整改材料申请信用修复,承办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自决定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提前移出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做好其信用修复工作。
第十二条认定市场主体失信的,应当告知市场主体认定的性质,理由、依据、移出条件和救济途径,决定对失信市场主体采取惩戒措施的,还应当告知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市场主体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定市场主体严重失信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对市场主体采取的惩戒措施,应当与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一)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市场主体,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1)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日常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减少检查频次等便利服务;
(2)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待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2)在日常监督管理中,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3)不予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三)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引导市场主体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2)取消已经享受的相关便利化措施;
(3)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加强监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四)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2)增加抽查内容和比例,加大抽查力度和频次;
(3)引导市场主体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4)纳入“失信异常名单”,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管理人员进行约谈;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各旗县自然资源局,可根据工作实际,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工作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