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301176820XG/2025-00703 | 发布机构: | 额济纳旗自然资源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5-07-30 | |
公文时效: |
额济纳旗自然资源局关于赵建军申请按照人民法院裁定进行转移登记的公示
- 发布日期:2025-07-30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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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济纳旗自然资源局
关于赵建军申请按照人民法院裁定进行
转移登记的公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24)内2923执恢2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申请人赵建军申请将坐落于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温和小区A1号楼4单元401室(蒙房权证额济纳旗字第191021100698号)进行转移登记。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赵建军持相关法院裁定进行转移登记。
因无法联系到原权利人樊生意,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拟于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拟于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规定,通过公告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原权利人自本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相关材料至不动产登记窗口提出异议登记,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依据相关裁定进行转移登记。原证书注销。
额济纳旗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30日
信息来源:额济纳旗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