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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额济纳旗生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沿河苏木镇及相关部门:

《额济纳旗生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业经旗人民政府2025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额济纳旗生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2025年6月9日

 

 

 

附件:

 

额济纳旗生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黑河额济纳灌域生态水量统一调度,合理配置黑河入境水资源,促进额济纳灌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对黑河入境额济纳旗水量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旗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额济纳灌域生态水量调度工作,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沿河苏木镇生态水量调度工作。

第四条  沿河苏木镇按照规定的权责,负责所辖范围内黑河生态水量调度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和协调配合工作,确保调度指令的准确执行。

第五条  黑河额济纳灌域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月水量调度灌溉计划和实时调度指令的执行,沿河苏木镇需严格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或者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的要求,确保各项调度任务的落实。

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沿河苏木镇以及相关单位负责落实所辖范围内实施水量调度的工作任务,明确责任。

第六条  黑河入境水资源确保输水到黑河下游东居延海,并用于生态用水。

第七条  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沿河各苏木镇要按照水资源用途管控要求,负责所辖范围内黑河水量取水用途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旗人民政府批准的额济纳旗生态水量调度方案是黑河额济纳灌域生态水量调度的依据,沿河苏木镇和相关单位严格执行。

第九条  沿河苏木镇应当按照丰增枯减和优先保障未灌溉区域的原则,每年10月20日前准确、及时地向旗水务部门报送年度用水配置计划建议,确保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  黑河额济纳灌域生态水量调度按照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月水量调度灌溉计划和实时调度指令相结合的方式调度,实行年度区域用水总量控制。

第十一条  黑河额济纳灌域生态水量调度年度为当年11月11日至次年11月10日。灌溉期分为:春灌~夏灌期(当年3月1日~6月30日),夏灌~冬储期(当年7月1日~次年2月末)。

第十二条  在调度期内,沿河苏木镇需根据额济纳旗生态水量调度方案及实时调度指令的要求,及时、灵活地调整月水量调度灌溉计划,并于实时调度指令发布后2日内向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准确报送,确保计划的执行与调度指令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  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黄河水利委员会黑河流域管理局实施水量调度方案,编制实时调度指令,呈请旗人民政府批复下达。

第十四条  灌域内出现重大干旱、危及城乡生活供水安全、洪水等紧急情形可以按照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实施应急水量调度。

洪水水量调度,由旗人民政府下达实时调度指令,沿河苏木镇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辖范围的水量调度。

第十五条  沿河苏木镇负责合理安排管辖范围内的用水,严格按照流域水量调度方案执行,确保年度下泄水量达到既定目标,维护生态用水需求。

第十六条  沿河苏木镇需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调度年度水量调度实施情况的总结,内容需真实、全面,包括灌溉具体情况,并自行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旗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旗人民政府报送上一调度年度水量调度总结,并向沿河苏木镇和相关单位通报年度水量调度情况;

第十七条  沿河苏木镇在水量调度灌溉期间,需以旬为周期,准确、及时向旗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生态灌溉情况,确保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水调度期以旬为周期,向社会公告上旬水情、水量调度和生态灌溉情况。

第十八条  苏木镇和相关单位应当管护好管辖水利工程设施,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完好,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防凌防汛期间、行水灌溉期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员应严格遵守调度指令,坚守工作岗位,应当及时、正确完成各项规定工作内容。

第二十条  黑河额济纳生态水量调度实行分级督查和联合督查相结合的督查制度。

沿河苏木镇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水量调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在实施全线闭口、集中下泄和应急水量调度期间,需积极配合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督查组的工作,接受巡回监督检查或驻守监督检查。

必要时,由旗河长制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取水口的启闭及取水情况进行现场监测;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负有责任的行政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执行额济纳旗生态水量调度方案、月水量调度灌溉计划、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实时调度指令的,特别是苏木镇未按照要求执行的情况;

(二)未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总结,虚假填报年度用水配置计划建议、月水量调度灌溉计划及灌溉统计数据等资料,对水量调度产生严重影响的;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取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二)在水量调度中煽动群众闹事的。

第二十四条  在黑河干流水量调度中,涉及防洪、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和水文等事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全线闭口、集中水量是指在一定时段内,关闭上游河道渠道的所有取水口门,集中向下游输水的调度措施。分区轮灌是指按照来水和灌溉情况科学制定灌溉区域,分区分批次轮流浇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旗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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