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301176820XG/2025-00642 | 发布机构: | 额济纳旗自然资源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5-07-09 | |
公文时效: |
关于中凯集团额济纳旗永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进行分户登记的公示
- 发布日期:2025-07-09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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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凯集团额济纳旗永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进行分户登记的公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2923执320号、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2923执恢3-2号,额济纳旗兴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额济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将土地使用权:阿·额国用(2012)第569号,坐落于额济纳旗策克口岸纬六街与经五路平交处西北,土地面积15000平方米,终止日期2052年5月8日,用途商业用地;房屋所有权:蒙房权证额济纳旗字第191011400014号,面积为7687.92平方米房屋,按照房产测绘报告分户登记在中凯集团额济纳旗永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分户登记后,额济纳旗兴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额济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相关法院裁定进行转移登记。
因无法联系到中凯集团额济纳旗永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权利人,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拟于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拟于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规定,通过公告进行公示。中凯集团额济纳旗永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如有异议,自本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相关材料至不动产登记窗口提出异议登记,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依据相关裁定进行分户登记。
额济纳旗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9日
信息来源:额济纳旗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