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3793647911M/2025-00802 | 发布机构: | 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5-08-04 | |
公文时效: |
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征求《额济纳旗公益林兼职护林员、护林监管员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08-04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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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推行林长制,进一步加强公益林区护林队伍建设,规范基层护林管理工作,实现资源管护网格化、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额济纳旗生态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林兼职护林员、护林监管员,是指协助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承担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项目管护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选聘及条件
第三条 人员选聘坚持精准自愿、公正公开、稳定持续、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四条 公益林兼职护林员的聘用由嘎查、苏木镇审核推荐,经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综合保障中心复审后,报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综合评定,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聘用,聘用期限为一年(含试用期1个月)。
第五条 护林监管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规定程序组织选聘,聘用期限为一年(含试用期2个月),考核合格可续聘。
第六条
(一)招聘对象及要求
1.兼职护林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
(2)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熟悉苏木镇、嘎查情况,能调动农牧民爱护森林生态资源积极性;
(3)年龄在21至56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额济纳旗户籍且依法持有草牧场承包合同及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且经营范围内的公益林被列入国家级或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牧户;
2.护林监管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额济纳旗户籍、额济纳旗学籍或配偶一方为额济纳旗户籍的人员、配偶一方为额济纳旗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服务期满两年的六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简称大学生“村官”)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社区民生志愿者”计划、“中小企业人才储备”计划及纳入旗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满足以上任意一条即可;
(2)具有具体招聘岗位所需求的学历学位及其他条件;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正常工作的身体条件,无传染病、无精神病史、无突发性疾病史、无肢体功能障碍、无文身;
(4)同等条件下,建档立卡贫困户、具有林业工作经验或退伍军人、熟悉公益林林区及周边的林情、民情、村情,且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人员优先聘用;
(5)能够熟练操作GPS全球卫星定位设备,使用地图工具、手机应用电子设备(巡护APP),具备电脑常规操作基础能力;
(6)年龄条件及其他条件以招聘公告为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招聘
1.在读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2.现役军人;
3.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以及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4.享有同工同酬、辅警、备案制、政府购买等财政供养人员;
5.享受草原奖补政策及嘎查“三委”班子的人员;
6.已被聘为公益林兼职护林员或护林监管员的(两类岗位不得同时聘任);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护林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8.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的人员。
(三)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规定之日起停止聘用或停发劳务报酬
1.兼职护林员:
(1)聘用期间,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员工、协警、同工同酬、备案制的。自录用当月起停止聘用;
(2)聘用期间,被判处刑罚(含强制戒毒)的,自判决之日起停止聘用;
(3)聘用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的,当月10日前死亡的,依据当月巡护系统记录巡护天数为准进行工资发放;10日之后死亡的,次月停止发放工资;
(4)聘用期间,聘用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本人或他人管护区内生态环境破坏(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饲草料地违反规定种植、白色污染及废弃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护林监管员:
(1)聘用期间,无故旷工,频繁请假,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聘用资格。
(2)聘用期间,被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录用。自录用后当月停止聘用;
(3)聘用期间,监管区内发生毁林、猎捕野生动物案件,森林火情,或管护设施损坏、被盗,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的,依据苏木镇上报文件解除聘用资格。
(4)聘用期间,玩忽职守、未履行管护责任,或从事与管护无关的其他工作,影响管护任务正常开展的,经核实将解除聘用资格。
(5)聘用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自判决之日起停止聘用。
第三章 聘用人员工作职责及权利
第七条 工作职责
(一)聘用人员要积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学习宣传贯彻,按照各项政策法规要求,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管护等工作;
(二)护林监管员职责:
1. 苏木镇护林监管员由所在辖区苏木镇具体管理,需熟知监管区域基本情况,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每月开展公益林区监管巡查不少于10天,依规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兼职护林员的管护情况,准确掌握兼职护林员巡护情况,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的进行批评教育,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将巡护检查轨迹上传至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大数据应用系统;及时督查监管区内林木保护工作,适时统计、汇总、上报护林员信息变更情况,协助管护单位做好护林员考核工作;向群众和护林员宣传林业法规、政策;及时发现和上报监管区域内的火情、火灾、病虫鼠害及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完成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及所在苏木镇临时交办的任务。
2. 旗林业和草原局护林监管员,需做好与公益林基层管护单位的沟通联系,整理、汇总、上报相关业务档案;每月开展公益林区监管巡查不少于2次。
(三)兼职护林员由所在辖区苏木镇进行具体管理,要掌握管护责任区域森林基本情况,扎实做好管护责任区域巡护工作(公益林护林员每月出勤不得少于10天),巡护轨迹及时上传至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大数据应用系统。对乱砍滥伐、乱占林地、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破坏林地设施、毁坏林草标志、野外用火、无证运输木材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向嘎查、苏木镇及旗林业和草原局报告,尤其对重点地块、旅游景点和古树名木及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要进行重点巡护,做到发现问题早报告、早处理。同时,协助做好有关森林灾害的处理和毁林案件的查处;接受、服从旗林草部门、各苏木镇、嘎查对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聘用人员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在防火期内加强巡护,严厉制止管护责任区域内各种违法用火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报告所在苏木镇及旗林业和草原局,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火灾案件的查处。
(五)聘用人员要做好森林草原病虫害、鼠害监测工作,发现森林病虫害、鼠害及时上报所属苏木镇,并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病虫害、鼠害调查与防治。
(六)聘用人员要做好管护责任区域内围栏、宣传牌等基础设施的管护工作,发现围栏沙埋、倒伏、宣传牌损毁等问题,及时报告旗林业和草原局相关部门维修。
(七)聘用人员应当结合黑河来水情况,积极做好管护责任区域的灌溉。
(八)聘用人员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常识学习,遵守安全规定,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杜绝安全隐患问题发生,坚决守住管护区域巡护管理安全底线。
第八条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二)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三)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林草资源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五)聘用期间被无故扣发劳务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依
法提起诉讼;
(六)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聘用人员管理和补助资金使用
第九条 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聘用人员由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统一管理,由实际用人单位具体管理。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综合保障中心、苏木(镇)、嘎查应根据森林资源的分布特点、保护等级和管护难易程度等,按一定面积划定管护责任区配备护林员。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和实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对护林员及护林监管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提升护林员的管护能力和责任意识。实际用人单位为护林监管员提供必要工作场所,保障正常的工作需求。
第十条 实际用人单位对护林监管员进行日常考核管理、审批后按要求报送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备案。护林监管员应当自觉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考勤及请销假制度,严禁迟到、早退和旷工等现象发生,对于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兼职护林员、护林监管员的劳务报酬资金由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项目资金予以保障,具体标准以每年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项目实施方案为准。
第十二条 兼职护林员必须缴纳政策性社会养老保险。护林监管员的基本社会保障(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个人部分从工资总额中缴纳。
第十三条 护林监管员婚假、丧假、产假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规执行。事假、病假管理,参照用人单位相关制度或聘用协议执行。
第五章 人员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考核由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统一组织实施,所在辖区苏木镇对兼职护林员、护林监管员的实际工作表现提出全面、准确、客观地提出考核评价意见。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报送情况及日常检查管理情况进行复核并备案。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考核工作,不得虚报、瞒报、谎报考勤、违纪等基本情况。兼职护林员实行年度考核,工资按季度申请、发放,护林监管员实行季度考核,工资按季度申请、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结果设立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分值在60分(含60分)至89分为合格、分值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优比例参照事业单位考核确定,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聘用合同续签的依据。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考核结果与报酬及聘用挂钩,按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考核优秀、合格的,发放全额工资,下一年度可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合同,不再聘用。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结合巡护情况开展劳务资金的发放工作,无特殊原因未达到巡护时间要求的,按照苏木镇报送意见按月或季度进行资金扣减(1000-5000元),经处罚后仍不达标者,则取消聘用资格,两年内不再聘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如有意见,请联系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综合保障中心,联系人:李奋龙,联系电话:13514833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