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3MB0P45850Y/2025-00899 | 发布机构: | 额济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5-09-22 | |
公文时效: |
额济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额市监罚听告〔2025〕08号
- 发布日期:2025-09-22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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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济纳旗亿兴边境贸易有限公司等76家企业(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当事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局已于2025年7月14日在中国额济纳网站、额济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号发布 《额济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核查公告》,请该名单内仍在经营的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补报年报、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等;2025年8月18日在中国额济纳网站、额济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号发布《额济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的公告》,当事人仍未改正。
我局于2025年6月— 7月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开展实地核查,当事人均未在所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开展经营。于2025年7月17日开始第一次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邮寄挂号信进行场地核查,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均无人签收;我局于2025年8月3日第二次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邮寄挂号信进行场地核查,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仍无人签收。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之规定和我局核查结果,认定当事人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经查,当事人:1、连续两年度(含以上)未进行年报公示;2、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3、经税务部门核查,上述企业分别存在未做税务登记、注销、非正常户、非正常户注销等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涉嫌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 6521667
附件:《额济纳旗亿兴边境贸易有限公司等76家企业名单》
额济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2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