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923011767960D/2026-00504 | 发布机构: | 额济纳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6-05-27 | |
| 公文时效: |
关于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及企业委托管理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6-05-27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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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行为,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未取得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取得资质的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按认可业务范围开展服务。
(四)《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1次检测、每3年至少1次现状评价;一般危害用人单位每3年至少1次检测。
二、备案范围
凡注册地不在额济纳旗行政区域内,拟在本旗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现状评价、防护设施效果评价等服务的机构,已取得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且服务项目在资质核定范围内的所有服务机构。
三、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一)依法委托。必须委托已备案、资质合法、范围匹配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评价,不得委托无证、超范围或未备案机构。
(二)定期检测评价。按危害类别落实频次要求,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向卫健部门报告、向劳动者公布。
(三)结果应用。对超标岗位立即整改,优先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整改后复测达标,确保作业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
四、法律责任
(一)对无证/超资质/未备案擅自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不足5000元的,处5000—2万元罚款。
(二)对未按规定检测评价、委托无证机构的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逾期不改,处5万—10万元罚款。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483-6521922
附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