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923011767901A/2026-00887 | 发布机构: | 额济纳旗农牧和科技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6-09-02 | |
| 公文时效: |
额济纳旗农牧和科技局关于2026年畜牧业相关扶持政策的解读公告
- 发布日期:2026-09-02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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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色奶畜养殖场建设补贴
支持发展特色奶畜养殖,实施特色奶畜养殖场建设项目推动建设一批养殖规模大、基础条件好、标准化程度高,在增加特色奶源供给方面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奶畜养殖场。
(一)补贴对象
新建、改造升级的特色奶畜养殖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养殖场需依法设立且正常经营;
奶羊规模养殖场:2026年以来新建或改扩建的奶羊(萨能东佛里生等乳用品种)规模养殖场;
骆驼、马养殖场:2026年以来新建成或改造升级完成的骆 驼、马养殖场;
2.养殖场已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存栏规模、奶产量达到补贴 要求;
3.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4.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完善 的养殖档案(养殖、繁育、疫病防控、粪污处理、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规范管理;
5.依法向所在旗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 得畜禽养殖代码,达到与养殖规模相符合的环保要求。
(二)补贴内容及标准
1.补贴内容
主要用于养殖场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生产经营等。
2.补贴标准
奶羊规模养殖场:按照新增存栏规模,每5000只补贴200万元,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骆驼养殖场:对存栏规模100峰(含)以上的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骆驼养殖场进行分档补贴,对存栏小于200峰且年产奶量大于20吨的骆驼养殖场,分别给予20万元(新建)、10万元(改造升级)补贴;存栏200峰(含)以上且年产奶量大于50吨的骆驼养殖场,分别给予40万元(新建)、20万元(改造升级)补贴。
马养殖场:对存栏规模50匹(含)以上且年产奶量大于10吨的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马养殖场,分别给予10万元(新建)、5万元(改造升级)补贴。
(三)不予补贴情形
1.骆驼养殖场、马养殖场享受过相关补贴政策的对象不再予以补助;奶羊规模养殖场最多可申请2次,单个主体不超400万元;
2.发生过套补骗补行为不予补助;
3.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不予补助;
4.申报主体有不良信用记录不予补助;
5.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予补助;
6.其他不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不予补助。
二、优质高产苜蓿种植补贴
落实国家优质高产苜蓿种植行动,实施苜蓿种植项目,重点 扶持建设一批有一定规模、生产基础好、在增加苜蓿产量和提高 苜蓿产品质量方面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生产基地,提升苜蓿综合生 产能力和质量效益。
(一)补贴对象
与区内奶牛养殖场签订购销合同,相对集中连片种植300亩以上的农民饲草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奶牛养殖企业 (场)、奶农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苜蓿种植户等经营主体。享受补贴对象为实际生产经营者。单个申报主体必须满足集中连片 要求,不同的种植主体不得组成联合体申报。验收通过面积不足 300亩的不予补贴。
(二)补贴内容及标准
1.补贴内容
相对集中连片种植300亩及以上的种植基地,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助。
2.补贴标准
统筹国家、自治区资金,在通过验收后,按照1个合理生长 周期补贴1000元/亩的标准,在3年内分两次给予补助。其中第一年下达中央资金(目前中央补贴标准为每亩不超过800元,具体额度根据中央财政下达资金总额和实际任务量确定),在当年 种植苜蓿符合验收条件且通过第一阶段验收后,及时兑付第一次 补贴;第二年根据苜蓿生长情况,确认第一次兑付补贴资金的合 理性和准确性,并及时开展第二阶段验收;第三年根据第二阶段 验收情况,按照补贴标准与已下达中央资金的差额下达兑付自治 区资金(即第二次补贴,总额度按“第二阶段通过验收面积X亩均补助1000元与亩均已下达中央资金的差额”计算)。苜蓿合理生长周期由项目旗县农牧局依据种植品种及气候环境特点等具体情况科学确定,原则上1个合理生长周期不低于5年。在1个合理生长周期之内,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任一年度未能按既定标准通过验收的,由农牧部门全额收回此前已兑付补 贴,补贴对象拒不交回的,列入失信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通过 司法途径依法追缴。
(三)不予补贴情形
1.发生过套补骗补行为不予补助;
2.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不予补助;
3.申报主体有不良信用记录不予补助;
4.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予补助;
5.其他不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不予补助。
三、饲草料收储补贴
支持饲草种植与奶畜养殖配套衔接,实施饲草料收储补贴项 目,提升优质饲草供给保障能力,降低养殖成本,巩固奶源供给 保障能力。
(一)补贴对象
国家粮改饲试点项目未覆盖的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
(二)补贴内容及标准
1.补贴内容
主要用于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开展全株青贮玉米、青贮 苜蓿、苜蓿干草、燕麦干草等收储。
2.补贴标准
收储全株青贮玉米每吨最高补贴5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 每吨补贴30元,盟市、旗县可结合实际每吨增补20元。每头奶 牛每年最多补贴5.5吨全株青贮玉米(奶羊按5:1折算,最多补贴1.1吨;奶马和奶驼按1:1折算,最多补贴5.5吨;1吨青贮苜蓿按2吨全株青贮玉米折算;1吨干草按4吨全株青贮玉米折算)。
(三)不予补贴情形
1.发生过套补骗补行为不予补助;
2.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不予补助;
3.申报主体有不良信用记录不予补助;
4.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予补助;
5.其他不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不予补助。
四、奶业养加一体化发展补贴
鼓励符合条件的奶畜养殖场就地就近发展加工,实施养加 一体化发展补贴项目,推进产业链向后延伸,拓宽全旗奶农增收渠道。
(一)补贴对象
荷斯坦奶牛、娟姗牛、乳用西门塔尔牛、三河牛、奶羊、奶 马、奶驼等奶畜养殖主体,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且正常经营,财务等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符合当 地奶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要求;
2.具备养殖备案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积极配合奶 业监管监测工作;
3.单个养殖场自建加工厂的,养殖主体出资占比不低于30%;多个养殖场共建加工厂的,参与建设的养殖场合计出资占比不低于50%。加工厂需有奶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4.补贴支持自2026年以来自办加工的养殖场及其加工厂新 建、改扩建。乳企自有牧场(先有养殖场后开办乳品加工厂的除 外)不在项目支持范围内。
(二)补贴内容及标准
1.补贴内容
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根据办加工主体生鲜乳加工量进行补助。补贴资金可用于项目主体购置生鲜乳及乳品质量安全检 测、乳品加工、冷链储藏运输等设施设备和智能化改造,以及配 套养殖设施设备标准化改造升级。
2.补贴标准
(1)支持具备条件的规模奶畜养殖主体依托自有奶源发展灭菌乳、奶粉、巴氏杀菌乳、低温发酵乳、奶酪及地方特色乳制品等加工(不含喷制原料大包粉)。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按照 养殖主体自办加工企业的年生鲜乳实际加工处理能力给予补贴每吨补助不超过1000元。单个主体最高补贴5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最高补贴400万元,自治区财政最高补贴100万元)。
(2)同类项目不重复补贴。
(3)多个主体联合共建申报的,补贴资金按照各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三)不予补贴情形
1.已享受过相关补贴政策的对象不再予以补助;
2.发生过套补骗补行为不予补助;
3.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不予补助;
4.申报主体有不良信用记录不予补助;
5.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予补助;
6.其他不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不予补助。
五、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提质升级
鼓励规模经营、统一管理,实施特色乳制品产业提质升级项 目,支持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支持地方特 色乳制品小型生产作坊向园区集中。
(一)补贴对象
2026年以来新建或升级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SC证)的 乳制品加工企业和入园区的地方特色乳制品小型生产作坊。
(二)补贴内容及标准
1.补贴内容
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对新建或升级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证(SC证)的乳制品加工企业和入园区的地方特色乳制品小型生 产作坊给予补贴。
2.补贴标准
对新建或由小型生产作坊升级为乳制品加工企业的,一次性 奖励50万元。对地方特色乳制品小型生产作坊入园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不予补贴情形
1.发生过套补骗补行为不予补助;
2.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不予补助;
3.申报主体有不良信用记录不予补助;
4.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予补助;
5.其他不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不予补助。
六、奶畜养殖场贷款贴息补贴
推动养殖场贷款贴息落地实施,支持饲草料收储,实施奶畜 养殖场贷款贴息项目,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和 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投向奶产业发展,缓解奶畜养殖场融资压 力,促进我旗奶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贴息对象
从事奶畜养殖的各类主体,《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的意见》(内党发〔2026〕7号)印发后与银行或地方金融组织签订贷款合同并从银行或地方金融组织获得的,用于签订合同购买青贮玉米、青贮苜蓿、苜蓿干草、燕麦干草、精饲料等饲草料的贷款产生的当年利息。应符合以下条件:
1.荷斯坦奶牛、娟姗牛养殖场存栏规模在100头以上,奶羊 存栏规模500只以上,奶马、奶驼养殖场存栏规模100匹(峰)以上;
2.申报项目主体与贷款资金使用主体一致;
3.贷款资金用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贴息范围;
4.同笔贷款未享受过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5.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关注类贷款除外)、无重大违法 违规记录,正常生产经营、按时清偿贷款本息;
6.签订贷款合同的地方金融组织应为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或 试点资格,并按照批复的经营范围依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
(二)贴息标准和方式
1.贴息标准
贴息采取“双限控制”。单个贷款资金使用主体当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按照农牧厅印发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截止日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70%且不超过2%测算,单个主体年度 获得的贴息资金不得超过200万元。对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主体 的同一笔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2.贴息方式
补贴资金纳入“先建后补”类涉农项目清单管理,按照“据实 补助、总额封顶”原则安排资金。经农牧厅审核后,如所需补贴资金未突破《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的意见》明确的预算安排规模,据实安排预算并兑付补贴;如所需补贴资金突破《意见》明确的预算安排规模,按《意见》明确规模安排预算并按比例兑付补贴。
(三)以下情形不予贴息
1.申报贴息对象、范围和贷款用途与上述规定不符;
2.逾期还贷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
3.同笔贷款在贴息年度内已获得其他财政贴息补助的;
4.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5.申报主体有不良信用记录不予补助;
6.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7.其他不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不予补助。
七、政策性农业保险(骆驼、鸵鸟)补贴
依据《阿拉善盟202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阿拉善盟鸵鸟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现将骆驼保险、鸵鸟保险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骆驼保险
1.投保条件
养殖场地合规、防疫手续齐全,骆驼具备唯一识别标识,合格存栏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2.保险责任
(1)普通双峰驼:重大病害、风灾、暴雨、洪水、雷击、冻灾、沙尘暴、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坠物、难产、狼害、交通事故、高疫病政府强制扑杀造成骆驼死亡。
(2)挤奶骆驼:除死亡损失外,额外赔付沙尘暴/干旱舍饲增支、驼奶变质、饲料涨价、用药致驼奶不合格、驼羔死亡减产相关收入损失。
3.保额、费率:普通双峰驼,保额6000/8000/10000/12000元/峰(不超市场价格70%),费率3%;挤奶骆驼:累计最高保额20000元/峰,费率5%。
4.保费分担比例
骆驼保险为自治区特色险种:自治区财政补贴40%、盟市财政补贴20%、旗(区)财政补贴20%,养殖主体自缴20%。
5.相关规则
1.保险期间一年,投保起15至20日疾病观察期,续保免观察期。
2.理赔:灾害、疫病死亡按对应保额赔付;政府强制扑杀赔付金额=单峰保额-单峰扑杀专项补贴;定损分户清单公示不少于3日,赔付协议达成后10个工作日内转账赔款。
3.管理监管:财政、农牧等部门分工协同,常态化开展承保、保费拨付、理赔绩效监控;严禁虚假投保、虚假理赔套取财政补贴,违规主体依规追责。
(二)鸵鸟保险
1.投保条件
投保主体为规模化养殖企业、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合作社、养殖大户,单次投保鸵鸟不少于100只。场区防疫达标、无疫病,鸵鸟检疫合格、完成免疫,具备唯一识别标识,符合标准的鸵鸟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非淘汰鸵鸟方可参保。
2.保险责任
暴雨、洪水、暴风、冰雹、雷击、火灾、爆炸、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疾病疫病直接造成鸵鸟死亡;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扑杀,按保险金额扣除扑杀专项补贴差额赔付。
3.保额、费率:
幼鸟(畜龄0—3个月):市场价260元,单位保险金额180元,保险费率5%,保险费9元/只;
商品鸟(畜龄3个月—12个月):市场价2000元,单位保险金额1400元,保险费率5%,保险费70元/只;
商品鸟(畜龄1岁—含3岁):市场价3500元,单位保险金额2500元,保险费率5%,保险费125元/只;
种鸟(畜龄含3岁—6岁):市场价15000元,单位保险金额10500元,保险费率5%,保险费525元/只。
4.保费补贴分担比例政策
鸵鸟保险为盟本级特色险种:盟市财政补贴20%、旗(区)财政补贴50%,养殖主体自缴30%。
5.相关规则
1.保险期间一年,投保起15日疾病观察期,续保免观察期。
2.理赔:灾害、疫病死亡按对应保额赔付;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扑杀事故赔付金额=(单只保额-单只扑杀专项补贴)x扑杀数量;
3.管理监管:财政、农牧等部门分工协同,常态化开展承保、保费拨付、理赔绩效监控;严禁虚假投保、虚假理赔套取财政补贴,违规主体依规追责。
联系人:张明18804870486
朱拉16664830397
咨询地址:额济纳旗农牧和科技局320室、308室
额济纳旗农牧和科技局
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