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 旗本级
索引号: 152900000000033/2022-01345 发布机构: 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旗本级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2-06-04
公文时效:

@额济纳房东、租客们:规范屋管租赁,这些事情你必须知道......

近期,为了加强我旗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结合我旗实际,制定《额济纳旗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Q:

此次出台《办法》中的房屋具体范围有哪些?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家庭旅店)等营业场所外居民或暂住人员所居住的房屋。

Q:
《办法》中的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需要履行的责任有哪些?

房屋租赁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和排查登记工作。房屋出租人应按照指挥部要求,申领场所码,督促承租人扫码完成核验,定期提供核酸阴性证明,并主动向房屋所在地社区及网格员如实提供承租人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承租人的健康状况,发现承租人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其他明显不适症状的,房屋出租人要立即向房屋所在地社区报告。

房屋承租人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到社区、公安部门进行登记。承租人转租或者增加经常居住人员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在社区报备后办理相应手续。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Q:
哪些房屋不能出租?不得向哪些人出租房屋呢?

《办法》第8条规定:属于违章建筑的;存在质量安全、消防安全隐患的;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市监、住建、消防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未申领场所码,制定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房屋租赁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房屋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

Q:
平房区或集中房屋租赁应当注意什么?

平房区或集中房屋租赁场所须在所在嘎查、社区单独登记备案,外来人员须在社区办理登记后进行租赁活动。出租房间达到5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登记档案,并报社区及公安部门备案。

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多人集体宿舍。

Q:
房屋租赁是否要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有: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等;租赁用途;租赁期限和续租;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煤、通讯等费用的承担;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房屋返还时的状态;约定实际管理人及防火防盗防触电等安全事故责任;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约定的其他内容。

租赁合同订立后3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及社区办理登记并在住建部门备案。备案时需提供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合法证件等相关内容。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应当在3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Q:
房屋转租需要注意哪些?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

Q:
违法租赁房屋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2、未办理租赁房屋登记备案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致使出租的房屋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3、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出租房屋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火灾隐患经消防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由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处罚。

4、租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等情况的,由住建、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5、公安、卫生部门对履行防疫职责不到位,场所码使用不规范,不及时上报人员健康信息,存在隐报、瞒报等行为或承租人中有确诊病例,密接、次密接者发生在社区传播的,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租赁双方进行处罚。

房屋租赁管理相关部门联系咨询电话:

旗住建局:15904831899

旗公安局治安大队:18704835657

达来呼布镇:13384831113

纳林高勒社区:13204832905

苏泊淖尔社区:0483-6520244

赛汉陶来社区:13384830626;

居延社区:0483—6522470

吉日嘎朗图路社区:13384830629

土尔扈特社区:0483—6968333


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请拨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举报电话:0483-6521812进行投诉举报。

解读政策:额济纳旗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
信息来源:阿拉善额济纳旗人民政府网